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相关广告活动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整治当前广告市场中存在的“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萝卜坑式引证”以及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信息等“文字游戏”式营销乱象,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已全面启动广告提示性用语专项整治行动。为督促各类广告活动主体严守广告法律法规,规范广告宣传行为,现结合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就广告提示性用语合规使用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提醒告诫,请各主体严格遵照执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与整改规范。
一、合规核心依据
本次合规提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聚焦广告内容真实性、清晰度、提示性用语显著性三大核心,重点整治广告宣传中“玩文字游戏”、刻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广告活动主体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二、专项整治重点及禁止性违规情形
(一)严禁“误导性大小字”广告宣传
禁止在广告中采用“大字突出卖点、小字弱化不利信息”的违规形式,不得在着力宣传商品或服务性能、优势、优惠内容的同时,以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位置、快速闪过等方式,标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免责条款等。重点整治手机、汽车、家电等技术产品广告,旅游、餐饮、促销服务类广告,严禁将产品性能实现条件、优惠活动前置门槛、服务限制条款等关键信息,以消费者难以清晰识别的形式呈现;严禁将虚假宣传内容以大字突出,再以小字标注“仅为愿景”“非实际效果”等规避责任,此类情形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从严查处。
(二)严禁不标注、弱化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重点品类广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整、显著标注法定提示用语,严禁缺失标注、淡化标注、遮挡标注。例如:药品广告必须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且提示语的字体、字号、颜色、位置必须与广告背景形成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正常浏览、收听即可清晰识别,不得采用与背景色相近、字号远小于主宣传语、语音播报语速过快等方式弱化提示效果。同时,AI生成式广告需依法标注AI生成提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AI合成形象代言,未标注相关提示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将依法从严处置。
(三)严禁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严格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尖”“全网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领先”等《广告法》明令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严禁通过谐音、变体、拼音缩写、符号替代等方式变相使用绝对化用语。对于宣传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数据的,必须界定清晰行业、领域、地域范围,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不得通过模糊范围、虚假数据营造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对产品市场地位产生误判,违者将依法认定为违法广告或虚假广告予以查处。
(四)规范引证广告及自证内容标注
广告中引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他人证言等内容的,必须清晰、显著标明引证出处,确保引证内容可公开查询、真实科学,严禁“萝卜坑式引证”,不得歪曲、夸大引证内容,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结果进行自证宣传的,必须完整标注数据时间、地域、适用范围等限定条件,未标注限定条件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将依法认定为广告内容不清、虚假宣传予以查处。
(五)压实广告活动全链条主体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需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加强对广告内容、提示性用语、引证信息的前置审查,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广告;互联网平台、户外广告运营单位需落实平台管理和媒介审核责任,不得为违规广告提供发布渠道,及时清理下架违法违规广告,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三、广告提示性用语规范标注核心要求
完整性要求:法定提示语、限制性条款、免责信息、引证出处等内容,必须完整表述,不得删减、篡改、缩略核心信息,确保内容准确无歧义。
显著性要求:提示性用语字号需与主宣传语保持合理比例,字体颜色与背景色显著区分,摆放位置处于广告醒目区域;语音广告需清晰、匀速播报提示内容,不得刻意加快语速、压低音量,确保消费者清晰感知。
一致性要求:线上线下广告、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广告,提示性用语标注标准保持一致,不得因媒介不同降低合规标准,杜绝“线上合规、线下违规”“主页面合规、跳转页面违规”等情形。
四、自查整改与配合监管要求
请各广告活动主体即日起立即对本单位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的所有广告(含线上互联网广告、线下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广播电视广告、短视频广告、直播营销广告等全媒介广告)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提示性用语标注、绝对化用语使用、引证内容真实性、大小字配比等关键环节。对自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立即全面整改,及时下架违规广告、修改完善内容、补全规范提示语,留存自查及整改台账备查。
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将加大广告监测、巡查排查力度,实现全媒介、全品类广告监管全覆盖,对自查自纠不到位、拒不整改、顶风违规的广告活动主体,将严格依照《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我局将坚持服务型执法理念,区分广告创意与恶意违规界限,主动提供合规指导服务,助力各类主体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五、重要提醒
广告提示性用语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关键内容,也是广告活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防范合规风险的核心环节。各类广告活动主体应摒弃“文字游戏”式营销陋习,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坚守广告合规底线,共同营造真实、清晰、公平、放心的广告市场环境。
如在合规自查、整改规范过程中遇到疑问,可主动联系我局广告监管科咨询合规指导,我局将依法提供专业帮扶。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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