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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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指导书

全县各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含网店):

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肉制品生产、经营、贮存、餐饮使用全环节食品安全提出以下行政指导意见。

一、肉制品生产加工者(含小作坊)

1. 依法持证生产,不允许无证、超范围生产;全县在产在营肉制品生产企业接入“互联网+AI”智慧监管系统,确保数据实时上传。

2. 严格原料肉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国产肉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查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3. 保持生产必备条件,按配方和工艺生产,做好投料记录,严禁使用鸭肉、鸡肉等冒充“牛肉干”“羊肉串”等违法行为。

4. 做好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卫生管理、清洁消毒,生熟分开加工,严防交叉污染。

5. 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专人采购、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专用台账、专用工具“五专”管理,不非法添加、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肉制品小作坊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 产品标签标识真实准确,名称、配料与实际投料一致;调理肉制品必须清晰标注“调理肉制品”或类似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严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销售。

二、生鲜肉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及网店)

1. 实行亮照亮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国产肉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且证物相符,进口肉核验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采购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生鲜肉。

2. 批发商建立完整进销台账,零售商、网店做好进货记录,留存供货方资质凭证,完整登记产品、供货方信息,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按冷链要求贮存、陈列销售,做好经营场所和工器具清洁消毒,不销售注水注药、病死、死因不明、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生鲜肉。

三、熟肉制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及网店)

1. 严格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留存供货方许可证(或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制品核验相关检验检疫证明,不采购来源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和感官性状异常的肉制品。

2. 批发商建立进销台账,零售商、网店留存进货凭证,确保产品溯源可查;按温控要求贮存、销售,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散装熟肉制品应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信息明确易于消费者理解,及时更换散装食品标注信息,确保在售散装食品与标注信息一致。不得新货旧货混着卖,严禁更改原有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网店要在主页面展示销售散装熟肉制品的名称,及其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 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熟肉制品,不虚假标注原料、不虚假宣传,不伪造产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四、肉制品冷库经营者

1.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河北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并完成培训考核;对委托贮存客户实名登记,留存资质证明,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的名称、数量、时间、生产日期或批次等内容,查验并留存合格证明文件,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 2 年;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

2. 按照食品标签标识或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贮存食品,按委托方要求测量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采取适当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贮存食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不贮存无合法来源的肉品。

3. 保持贮存场所、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等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4. 发现来源不明、假冒伪劣、变质过期等问题肉品,要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不为无证经营、黑作坊提供贮存服务。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含烧烤、火锅、牛羊肉馆及小餐饮)

1. 严格肉类索证索票,索要供应商资质、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和检疫证明,做好采购台账,不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及肉制品。

2. 规范加工操作,生熟肉分开存放、专用工器具加工,肉类食材必须烧熟煮透;做好经营场所、工器具清洁消毒,落实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小餐饮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3. 自制熟肉制品不违规使用着色剂、防腐剂,自制肉糜制品不违规添加二氧化钛,按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4. 门店菜单、宣传页、外卖网店的原料标注与实际一致,不用猪肉、鸭肉等冒充牛羊肉、驴肉,不用猪血冒充鸭血,不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全县所有肉制品生产经营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运用“互联网+AI”智慧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效能。对拒不落实食品安全要求、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落实“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行业内部参与监督,落实内部举报人制度;欢迎社会各界对肉制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可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理,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指导书

来源:大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魏   莱

责编:薛志朋

审核:张   凯

终审:王晓静 庞   涛

监制:郭晓斌

主办:大名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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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21: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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