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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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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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根据2026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商品身份的条码。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体系,建立我国的商品身份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二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 应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七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十九条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

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一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应当到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并提交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二十九条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罚款。

生产者委托他人生产商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商品条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条码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包括《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商品条码 散装和大宗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44899)、《商品条码 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30)、《商品条码 物流单元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8127)、《商品条码 参与方位置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28)、《商品条码 服务关系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23832)、《商品条码 资产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23833)等。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101日起施行。19987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会划重点!商品“身份证”迎来新规

市场监管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全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3月2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廖芸: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大家进一步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今天的发布会,我们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郭晨光先生,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徐一文女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罗方平先生,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庞大春先生,几位发布人将对《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媒体朋友关心的问题。

首先,有请郭晨光先生介绍《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考虑。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郭晨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下面,我就《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的“通行证”,是产品质量追溯和数字化监管的重要抓手。我国商品条码事业的发展一直紧扣国家战略,始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改革开放初期,商品条码从顺应国际贸易技术新趋势,解决了产品出口,保障外贸发展,到进一步助力传统商超自动化结算,变革零售模式,提升商品流通效率。进入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我国商品条码为电商提供商品认证与数据支撑,显著提升了物流供应链的协同效率。在数字时代的今天,商品条码又在为政府采购、智慧监管、消费查询等提供统一的身份认证,不断夯实经济社会数字化治理的根基。

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数量已跃居全球第一,应用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应用深度不断拓展。目前,我国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总量已突破65万家,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总量超过2.4亿种,广泛覆盖工业产品、食品、医疗保健等重点行业。具体来看,工业产品类达3935万种、食品类商品达1690万种、医疗保健类超1428万种,商品条码在国民经济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跨境贸易便利化、快速通关、食品安全追溯、产品质量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持续发挥基础性、关键性支撑作用,成为我国数字经济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品条码注册、使用、管理与服务,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多年来商品条码应用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巩固已有改革成果。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结合多年管理经验,规范了委托生产情况下商品条码的使用要求,解决了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商品条码在质量追溯管理中的作用,为监管精准性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取消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免除销售者进货时商品条码查验义务;优化调整罚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由“违法即罚”调整为“整改在先”,宽严相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明确商品条码应用范围,强化商品条码作用。结合多年来商品条码管理与应用实践,突出商品条码商品“身份证”作用,强化其在商品信息归集、质量安全溯源等方面的作用,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信息数据库、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抓好政策宣贯、落地执行和服务优化,持续提升商品条码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廖芸: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谢谢郭晨光先生的介绍。接下来,请记者朋友提问。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记者提问: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刚刚修订通过,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项规章的主要内容?它将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哪些积极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郭晨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修订《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要,为商品流通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设施保障。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重点围绕商品条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管理机构和注册原则,规范了从申请注册、编码印制到应用管理的全流程,细化了系统成员的续展、变更和注销程序,并强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将会在政府监管、企业权益、市场秩序、消费维权、产业发展五个维度发挥系统性作用。

一、在政府监管层面,构建权责清晰的管理体制。《管理办法》确立了“国家统一管理、地方属地监管”的双层体制,并配套设立技术机构,形成行政监管与技术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有效提升精准监管效能。

二、在企业主体层面,强化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明确企业对条码的专用权,规范委托生产场景下的条码使用,允许集团统一管理子公司条码,禁止销售者收取不合理条码相关费用,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三、在市场秩序层面,营造公平有序的流通环境。禁止伪造、冒用、注销后使用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将坚决遏制市场乱象,保障商品条码唯一性,进而提升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在消费者层面,保障知情权与维护消费安全。消费者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可追溯商品责任主体,提升维权便利度;鼓励企业依托条码公示质量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压缩假冒伪劣商品空间,守护消费安全。

五、在产业发展层面,筑牢数字经济发展根基。确立条码作为流通数字化基础入口,有效支撑电商、物流领域互联互通;依托国际通用标准,助力我国企业顺畅“出海”,一码通行全球,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基础。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解放日报记者提问:

请问新修订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落地后,预计会给企业、行业以及消费者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呢?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徐一文: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从减轻企业负担、赋能产业发展、保障市场有序运行等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体正面效应如下:

一是大幅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此次修订聚焦企业办事痛点、难点,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取消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免除销售者对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进货查验义务,规范商品条码相关收费标准,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整改在先、处罚在后”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有效降低企业办事和合规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是助力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依托商品条码作为商品“身份证”的核心作用,整合商品生产流通、行政许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各类信息,健全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商品全生命周期可查可溯;同时,加速商品信息数字化归集,助力建立全国统一商品信息数据库,既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又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赋能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三是健全标准体系,强化实践应用支撑。此次修订进一步拓展了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覆盖范围,在原有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等基础上,新增加了《散装和大宗商品相关编码与条码表示》要求,进一步完善商品条码系列标准体系。这一举措填补了此前标准覆盖不全的实践“短板”,让商品条码在各类商品、各环节的应用更具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落地执行提供了更坚实的标准支撑,同时助力商品条码与当前技术发展、管理实践深度适配,更好服务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求。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提问:

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在商品条码的管理和推广工作中一直走在前列,能否和我们分享一下,广东在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方面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好经验、好做法?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庞大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近年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广东省紧扣广东省委“1310”部署,落实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工作要求,遵照《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推动商品条码工作与市场监管工作同频共振,创新思路、拓展场景,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编码工作有力、有效、有感。目前,全省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保有量达10万家、占全国六分之一;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近6200万款、占全国五分之一,多项指标位居全国第一,既彰显了经济大省的责任与担当,也为全国物品编码工作贡献了广东经验。具体来看,我们的主要做法有五个方面:

一是率先立法引领规范发展。2005年出台全国首部省级商品条码政府规章《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推动食品、药品等重点产品统一标识与追溯。2024年底完成修订并于2025年1月施行,成为全国首个完成地方性商品条码法规修订的省份,以法治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赋能实体经济与对外开放。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作为国内最早开展编码工作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之一,早在1988年就建议推广商品条码,推动出口商品接轨国际市场,助力我国加入国际编码组织。近年来持续深化商品条码应用,优化服务举措,有力支持广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三是服务“百千万工程”落地见效。依托GS1标准建设追溯体系,支撑茂名“信”字号、佛山高明“明质选”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帮扶梅州蕉岭、韶关新丰等地企业,通过条码赋能农产品提质增效,让优质农产品实现可追溯、可识别,助力农产品品牌升级,为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支撑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发挥商品条码数据与核验优势,在家电、家装、厨卫等以旧换新中,开展精准核验、动态监管与数据共享,为省商务厅补贴发放、风险防控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保障,切实助力扩大内需,让政策红利精准惠及企业和消费者。

五是深化“编码+”赋能市场监管。推进“编码+重点工业品、食品、特殊食品、药械、湾区标准、内外贸一体化、信用监管”等多元场景应用,支撑智慧监管,推动重点产品追溯与网售产品赋码核验落地见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极目新闻记者提问:

商品条码如今应用非常广泛,请问它在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全过程中,能够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帮助企业提质增效,同时为市场监管和消费者安全提供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罗方平: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商品条码,简单来说,就是商品的“产品数字标识”。商品条码伴随着商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回收再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像一座无形的桥梁,把现实世界的商品和数字世界的信息连接在一起。它的核心作用,是确保“信息”和“实物”能够自动、精准地匹配,从而让生产、流通、消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更加高效地协同起来。

具体来说,商品条码在以下4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是帮助生产商精确管理生产的产品。在生产环节,商品条码为每个产品赋予了全球唯一的身份标识,这个身份标识和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生产线等信息结合起来,帮助企业更精细地管理生产,并为后续企业开展质量追溯打好基础。当产品生产完毕入库时,扫描商品条码就能自动完成产品信息、批次和数量的登记,实现库存的数字化管理。

二是帮助供应商提高流通效率。产品到了流通环节,有了商品条码,就能大大提高收货、拣货、发货的效率和准确度,大大减少人工出错的几率。配合仓库管理系统,供应商可以实时了解仓库里有哪些货品、放在了什么位置,从而实现库存的动态管理。而那些贴在运输包装箱上的物流条码,可以帮助我们追踪货物走到哪儿了,实现物流运输全程可见。

三是帮助消费者快速识别商品、快速购买结算。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条码带来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方便。消费者去商场、超市购物,扫一下商品条码,商品的厂家、名称、价格等信息立刻就显示出来,结账速度大大加快。现在,很多商品条码接入了防伪和追溯系统,消费者用手机扫一扫,还能看到产品的成分以及来源,从而实现明白消费、放心消费。

四是帮助监管部门实现智慧监管、提供可信数据。在政府监管层面,尤其是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商品条码是实现全程可追溯的关键工具。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监管部门可以迅速定位问题商品的批次,实施精准召回,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安全。可以说,统一的商品条码标准,打破了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壁垒,不仅支撑着电子商务和全球贸易的高效运转,也为政府监管、市场统计和经济分析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基础。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中国质量报记者提问:

我们注意到,随着数字经济发展,商品条码已从传统结算工具,升级为“产品数字标识”。请问市场监管总局,在重点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服务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方面,如何发挥商品条码的溯源核验与数据支撑作用,更好守护群众安全、保障政策落地?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副司长郭晨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这个问题非常精准地抓住了当前商品条码工作的核心,也是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在推进智慧监管过程中着力解决的重点。

去年,我们启动了网售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的赋码核验试点,针对充电宝、电动自行车等10类和百姓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推行“一码溯源”,构建一个“生产源头赋码、平台验码亮码、消费者识码用码”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首先,从生产源头抓起,要求企业必须给产品“上户口”,也就是“源头赋码”,如实记录产品的真实信息。其次,在流通环节,我们推动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等10家主流电商平台实现“平台验码、动态亮码”,严格审核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有没有这个码、信息对不对。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面向消费者,只需要拿起手机扫一扫这个码,就能清清楚楚地看到产品的真实样子、是哪家企业生产的、执行的是什么标准,甚至包括产品的检验报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穿透式”监管,它能精准定位问题产品,动态追踪风险,有效遏制充电宝等产品“货不对板”、假冒伪劣乱象,推动形成政企协同、社会参与的质量共治体系,切实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感。

商品条码不仅是安全的“守门员”,也是经济政策的“助推器”。在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上,它发挥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就拿大家关心的“以旧换新”来说,商品条码是确保政府补贴能精准发放的关键技术手段,能有效防止“骗补”“套利”这些漏洞,让好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位消费者。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深化商品条码的智慧监管应用,持续优化追溯体系,完善标准供给,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新闻宣传处处长廖芸: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附权威解读)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如有后续问题,欢迎会后与新闻宣传司联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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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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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27日 22: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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