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次数认定、处罚裁量)等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

不予行政处罚:指对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指在法定最低处罚限度以下进行处罚,包括低于最低罚款额、不并处、选择更轻处罚种类等。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种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视为同种违法行为。
视为初次违法: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询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视为初次违法。
二年期限的计算:该期限自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止进行计算。
认定期限延长:若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超过二年期限的多次违法应从重处罚,则初次违法的认定期限可延长至五年。
处理决定的范畴: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立案、责令改正。
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揭发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并提供关键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
属于无主观过错(当事人需提供证据,部门需核实认定):
因不可抗力导致违法。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且未超必要限度。
基于有权机关承诺实施行为,后因承诺未实现导致违法,且已及时中止。
行政许可被变更或撤回前,在许可有效期内实施的行为。
通过合法途径、公允价格取得商品,并已履行查验义务。
一般可以认定为主观过错较小: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已建立并积极落实合规管理制度。
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不属于主观过错较小:
明知违法且主动实施。
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
具有相关领域专门知识或长期从业经历。
有关单位已作出违法行为提示、警示。
违法行为轻微:应结合多项因素综合认定,包括:
主观过错较小、初次违法、持续时间短(一般不满2个月)。
没有或违法所得金额小(一般不满1000元)、案涉货值金额小(一般不满5000元)。
案涉商品/服务合格、立案前已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
注:具体金额或期限标准,法律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及时改正:分为三种情形,及时性和主动性依次减弱:
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线索前,主动改正。
在发现线索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
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改正方式包括停止并改正、召回下架、完善合规制度等。处理时应考虑改正的及时性与主动性。
3.危害后果轻微:应结合因素认定,如对秩序影响轻微、危害范围小、后果已消除或显著减轻、当事人已与损害对象达成和解等。
文章来源头条:注目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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