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五起反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切实守护民生福祉,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为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引导经营者诚信合规经营,同时提升消费者辨识防范能力,现选取五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阳西县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情介绍:阳西县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洋房、别墅)销售过程中,于营销中心组织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活动设定特等奖为100000元现金(认购洋房客户)、200000元现金(认购别墅客户),上述奖金用于中奖的客户抵扣相应金额的购房首期款。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违法行为,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为扩大宣传、刺激销售,开展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极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非理性因素驱动下做出购房决策,也容易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处,遏制了以高额利益诱导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干扰消费者理性决策的不良营销模式,有力维护了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02
阳江市阳东区某地磅服务部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介绍:阳江市阳东区某地磅服务部(下称当事人)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含“广东省阳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称重站”字样的牌匾,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门口。广东省阳江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下称阳江市质计所)是依法设立的政府机构,当事人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阳江市质计所存在授权、委托或其他特定联系,从而获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违法行为,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擅自使用政府检测机构名义,试图借助政府机构的公信力为其商业信誉作虚假背书,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侵蚀了政府检测机构的公信力。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企图通过“搭便车”“傍权威”等方式实施混淆,从而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守护公平诚信的市场基石。

03
阳江市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阳江市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在互联网平台投放减肥广告,引导潜在消费者添加其企业微信,随后向消费者推销减肥产品及套餐。在推销过程中,当事人使用“60天帮你减35-40斤左右”“确保不反弹”等绝对性、承诺性话术,或展示标注有具体减重周期的产品套餐宣传图、减肥成功案例,夸大其减肥产品及套餐的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中相关数据的科学依据,也无法证实其展示的减肥成功案例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将潜在消费者引流至相对封闭的企业微信,通过作出虚假承诺、虚构案例等方式,夸大减肥产品的效果。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了网络社交平台的商业诚信。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营销新业态的有效监管,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秩序,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04
阳西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阳西某保健服务馆(下称当事人)为招揽顾客,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多面含“治愈我多年腰椎突出症”“妙手人心除病痛,医德高尚暖人心”“医术高明治颈椎,妙手回春病根除”等内容的锦旗,暗示其提供的“腰椎”“颈椎”等保健服务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经营场所内锦旗大部分为当事人自行虚构并定制,并非由消费者赠送,其内容也不是消费者的真实反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的主要消费对象为中老年人,其利用中老年群体的健康需求,通过伪造锦旗对提供的保健服务功效作虚假宣传,侵害了辨识能力相对薄弱的中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延误患者接受正规治疗,危害身心健康。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上述违法行为,对规范保健养生服务宣传、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中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05
阳春市某康养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阳春市某康养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宣传画,宣称“微高压氧舱”“未来生命仪”“AI生物共振能量舱”等产品具有“加速伤口愈合、术后修复”“≈10次针灸”“让细胞实现自我修复”等功效,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上述产品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皮肤美容器。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阳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将属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器、皮肤美容器,虚构为具有医疗用途或者辅助医疗用途的产品,直接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遏制了在保健养生领域将普通商品“功能医疗化”的虚假宣传乱象,进一步规范康养行业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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