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新规,你们园的厨房和食品达标了吗?(附自查清单)

202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落地实施,首次明确“克扣挪用幼儿伙食费,幼儿园将被禁止招生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点击阅读:图解《学前教育法》“禁止招生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的9条红线”)。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4月24日。大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政策法规就是指挥棒!今天,李健老师带大家逐条拆解这份新规,看看哪些是“高压线”,哪些是“必答题”。

1.禁止高风险食品
第十九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除禁止采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加工制售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类食品;
(四)禁止加工制售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芽土豆等;
(五)禁止从园外采购散装糕点、汉堡、三明治等。
第二十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并将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李健解读:这条“负面清单”是监管的核心抓手,幼儿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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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用油被明确禁止,意味着食堂采购必须选择预包装、有正规标签的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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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糕点的禁止,意味着许多园所图省事从外面买现成糕点的做法将不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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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时限对出餐节奏提出了更高要求,厨房管理必须更精细化。
2.配齐安全员和安全总监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以上的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幼儿园食堂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要求的,幼儿园食堂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暂停相关人员管理资格,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李健解读:这是一条“人员配置+能力考核”的双重约束。建议各园尽快梳理现有人员配置,尤其是用餐人数超过300人的园所,务必提前物色并培训食品安全总监人选。
3.强化食品留样,每餐每品都要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在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李健解读:125克、专用容器、48小时——这三个关键词必须刻在每一位厨房工作人员的脑子里。建议园所将留样操作流程化、表格化,做到“一品一签、一日一查”。
4.强化陪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学期开园第一周应当由园长陪餐。
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幼儿园食品安全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李健解读:“每餐都有负责人陪”和“每学期开园第一周园长必须陪”是两条硬杠杠。建议园所建立陪餐排班表和记录台账,让陪餐真正成为发现问题、改进质量的窗口,而不是流于形式的“打卡”。
5.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幼儿园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联合检查和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加大对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从重处罚,并依法实施处罚到人、从业禁止。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健解读:“每学期不少于2次”意味着检查将成为常态,而不是“抽查”。“处罚到人”则意味着一旦出问题,园长和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直接的行政处罚。

6.行动建议:对照检查,提前整改
政策法规就是比赛规则!在新规正式落地之前,谁能抢先学习、抢先自查、抢先整改,谁就能在这场“食品安全大考”中赢得主动。
为方便大家自查,李健老师整理了一份简易版自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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