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一说“虚假宣就是市场监管的职责!是主责部门,但不是唯一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是虚假宣传的主责部门,但不是唯一部门;边界由“行为性质+法律依据+行业专属监管”三重规则划定。下面用清晰框架拆解《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与监管边界。
一、分清:两种“虚假宣传”的法律定位
1. 《广告法》:虚假广告(第4、28条)
适用场景:商业广告活动(通过媒介/形式推销商品/服务)
核心特征:以广告为载体,通过媒介,面向不特定公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典型情形:虚构功效、伪造数据、夸大效果、承诺无法兑现等。
2. 《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8条)
适用场景:所有商业宣传行为(不限于广告,含现场推销、展会、直播、口碑营销等)。
核心特征:损害竞争对手、扰乱竞争秩序,不限于直接误导消费者。
典型情形:虚构交易、刷单炒信、虚假用户评价、对比贬低竞品、隐瞒关键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边界”(管什么、不管什么)
(一)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管(核心职责)
1. 所有虚假广告(《广告法》):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的虚假广告行为 。
2. 所有虚假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非广告类的虚假/误导性商业宣传 。
3. 跨行业、无专属监管的虚假宣传:如普通商品、电商、餐饮、商超等。
4. 12315投诉举报:受理并查处虚假宣传类消费维权线索
(二)市场监管部门不单独管、需协同/移交。
行业专属监管优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虚假宣传。
1、旅游:旅行社“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文旅部门;普通旅游广告→市监
2、房地产:商品房销售中规划、预售、资质类虚假宣传→住建部门;广告虚假→市监
3、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需先经卫健/药监审查;审查后违法→市监;诊疗行为虚假→卫健/药监
4、金融/证券/保险:虚假宣传→银保监、证监会。
5、教育/培训:资质、办学类虚假→教育部门;广告虚假→市监。
6、互联网平台:平台合规责任→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平台内商家虚假宣传→市监 。
7、刑事犯罪:虚假宣传涉嫌诈骗、虚假广告罪→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8、民事纠纷:仅合同违约、民事欺诈→法院/仲裁,市监不处理民事赔偿。
(三)市场监管部门完全不管(绝对边界)
1、非商业行为:公益宣传、政府公告、个人言论(非经营目的)
2、内部管理:企业内部制度、员工培训、非对外宣传行为
三、边界判定的3个实操标准(快速区分)
1. 看载体:是广告(有媒介、付费/商业发布)→优先《广告法》+市监;是非广告商业宣传(现场、直播、口碑)→《反不正当竞争法》+市监
2. 看行业:有无专属监管部门+专门法(如文旅、住建、药监)→优先行业部门;
3. 看目的:以误导消费者、卖货为主→市监;以破坏竞争、排挤对手为主→市监(反不正当竞争);以骗取钱财、刑事犯罪→公安
四、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1:“只要是虚假宣传,都是市监管”
正解:行业专属监管优先,市监是“兜底+主责”,不是“唯一”
误区2:“广告法和反法的虚假宣传是一回事”。
正解:广告法管广告载体,反法管所有商业宣传;市监对两者均主责,但适用条款、处罚幅度不同。
误区3:“市监可以处理所有虚假宣传的民事赔偿”。
正解:市监只负责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需通过诉讼/调解解决。
五、一句话总结边界。
市场监管部门统管“所有商业广告+所有非广告商业宣传”中的虚假/误导行为;但法律明确划归行业主管部门的(如医疗、旅游、房地产、金融),由行业部门优先监管;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民事纠纷走司法途径。
虚假宣传监管部门快速判定清单:
(广告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 + 部门边界 实务版)
一、统一判定规则。
1. 只要是商业广告 → 原则上归 市场监管部门
2. 只要是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虚构销量、虚假评价、不实介绍等)→ 原则上归 市场监管部门
3. 有专门法律+专门主管部门 → 行业主管优先,市监后管或协同
4. 同时涉及广告+行业资质 → 一般双部门分别处理。
二、市场监管部门 必管范围(核心边界)
满足任一,直接属市监:
1、商品/服务商业广告虚假、夸大、绝对化用语、虚构效果。
2、直播带货、短视频、电商详情页虚假宣传。
3、刷单炒信、虚构交易、刷好评、刷销量。
4、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
5、虚假打折、虚构原价、虚假中奖、虚假特价。
6、普通食品、日用品、服装、家电、美妆等无专属监管行业的虚假宣传。
7、经营者对竞争对手进行虚假、诋毁性宣传(反不正当竞争)
三、行业主管部门优先管(市监不越界)
1.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美。
诊疗行为虚假、夸大疗效、违规诊疗宣传 → 卫健部门
药品/器械功效、适应症虚假宣传 → 药监部门
医疗广告内容违法 → 市监部门
医美机构虚假宣传、违规承诺 → 卫健+市监
2. 食品、保健食品。
普通食品宣传保健/治疗功能 → 市监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夸大适宜人群 → 市监+药监
食品安全信息虚假、标签虚假 → 市监
3. 房地产
宣传学区、落户、规划、容积率、绿化率、预售资质虚假 → 住建/自然资源
房地产广告虚假、夸大、承诺升值、违规表述 → 市监
捂盘惜售、虚假房源 → 住建
4. 旅游
不合理低价游、虚假行程、强制购物宣传 → 文旅部门
旅游产品广告虚假宣传 → 市监
5. 教育、培训、民办学校
办学资质、学历文凭、保过承诺、师资虚假 → 教育/人社
教育培训广告违法、虚假承诺 → 市监
6. 金融、理财、保险、证券、基金
理财产品、保险、信贷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 → 金融监管局/银保监/证监会
金融类广告违法 → 市监配合金融监管部门
7. 交通运输、网约车、物流
线路、资质、运价、服务承诺虚假 → 交通部门
相关广告虚假 → 市监
8. 农业、种子、农药、化肥、饲料
种子、农药、化肥功效虚假、审定信息虚假 → 农业农村部门
广告虚假 → 市监
9. 文化、出版、广电、互联网信息
自媒体、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内容违规、虚假信息 → 网信/广电/新闻出版
商业广告、带货宣传虚假 → 市监
四、涉嫌犯罪,移交公安。
虚假宣传金额巨大、长期大规模诈骗
以虚假宣传为手段实施诈骗
情节严重构成 虚假广告罪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造成人身伤害
五、极简速判口诀
1. 广告违法找市监
2. 行业吹牛找主管
3. 刷单炒信市监管
4. 金融医疗先找专管
5. 骗人骗钱找公安
6. 要钱赔偿找法院。
附件:
这里重点说一下“保过承诺”与“虚假承诺”两者之间的区别。
在教育、培训、民办学校领域,保过承诺与虚假承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核心区别在于承诺内容的性质、违法依据、监管主体与法律后果。
一、核心定义与本质区别。
1. 保过承诺(保证性承诺)
定义:机构对升学、考试通过、拿证、培训效果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确定性保证(如 “保过”“包过”“不过全退”“100% 通过率”)。
本质:对不确定结果作出绝对保证,违背教育规律与考试公平性,本身即违法,无需证明其 “假”。
典型表述:
“考试保过,不过全额退款”
“拿证无忧,快速取证”
“保提分、保录取、保就业”
2. 虚假承诺(虚假宣传)
定义:机构作出与事实不符、虚构、隐瞒关键信息的承诺或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质:内容本身不真实,属于欺诈性宣传。
典型表述:
“命题老师授课、考官亲授”(虚构师资)
“与官方合作、有内部指标”(虚构关系)
“98% 通过率、名师一对一”(夸大 / 造假数据)
二、法律依据与监管分工(核心差异)
1. 保过承诺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广告法》第 24 条第 1 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以及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教育部等五部门文件:明确禁止 “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 等保证性承诺中国法院网。
监管主体: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按办学 / 培训类型分工)。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科类培训 → 教育部门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 → 人社部门
2. 虚假承诺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 4 条、第 24 条第 2–3 项:禁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禁止虚构师资、虚构与考试机构 / 命题人员合作、虚构推荐证明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消费欺诈。
监管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市监)。
老张守正提示:探讨执法,交流业务、言简意赅、共同提升。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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