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重要信息/关注民生热点/提供贴心服务
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聚焦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这一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取得一定成效。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玉市昆泉镇某餐厅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昆玉市昆泉镇某餐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餐厅存在15罐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特殊食品)与健力宝饮料(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餐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昆玉市昆泉镇某保健品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工作安排依法对某保健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保健品店设置的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摆放茯苓固体饮料、压片糖果等普通商品。存在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母婴馆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第十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销售专区(专柜)及提示牌、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消费提示不规范、索证索票不全、虚假夸大宣传等问题进行检查,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及虚假宣传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的各类违法行为,推动特殊食品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提升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和认知能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十四师昆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撰 稿 | 缪培德
编 辑 | 廉新波
责 编 | 赵大琼
审 核 | 石 刚
昆玉市场监管


扫码关注我们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