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林区市场监管局关于餐饮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全区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的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区餐饮业实际,现就餐饮业明码标价提醒告诫如下。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价牌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遮挡。
二、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以及其他消费者容易识别的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并确保同一场所不同的标价形式菜品价格应当一致,并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建议在经营场所将价目表上墙公示),内容包括: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对于地方特色类菜品,使用特色菜名等模糊菜名表述时,需清晰标注菜品主要材料。
三、对于时令性强、价格变动频繁的野生菌、野菜等菜品,应及时调整当日价格,不得以“时令价”等模糊语言进行标示。
四、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表明的费用。
五、对于需称重计价的菜品,应在现场过秤计量并经消费者确认,应当去皮称重,不得将包装、捆绑物重量计入净重。
六、在套餐服务中,应明确标明套餐的价格及所含菜品的内容、品名、数量(重量)等。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不得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在打折促销活动时,应明确标明打折的标准、方式、范围和具体菜品。若未明示或标示不清,则应按照总额打折计算。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九、严禁使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十、实行餐前价格确认,在消费者点餐后未出菜前,应当出示消费清单或者明细(载明菜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主要内容),并经消费者现场确认。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照本告诫书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改自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于2026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区市场监管局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核实处置。

END
起草 | 办公室
说明 | 本平台所转载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谢谢!


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扫码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相关咨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