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监能市场〔2026〕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煤电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煤电及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监能市场〔2026〕2号
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华能浙江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公司、大唐、华电、国家电投浙江分公司、华润电力江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适应电力市场建设深化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关事项的暂行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3〕1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对浙江省煤电机组、天然气发电机组(以下分别简称“燃煤机组”、“燃气机组”)容量电价机制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浙江省内适用煤电、气电容量电价的发电机组,具体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发布的机组清单确定。跨省跨区送浙煤电机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一)每月20日前,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申报机组次月的月度最大可调出力。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月度申报值为机组额定容量(以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额定容量为准)。符合国家热电联产热电比要求的背压式热电联产公用燃煤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若未及时申报,则默认采用上个月的月度申报值。
(二)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应在运行日前一日(D-1)15:00前申报调整运行日(D日)机组可调出力上限(以下简称“申报值”)。若未申报调整,则默认D日机组可调出力上限为月度申报值。
(三)月度和每日申报值、最大出力认定值均不得超过机组额定容量。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和其他特殊保供时期,最大出力申报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
(四)热电机组无需每日申报调整机组最大可调出力。
三、考核方式
(一)考虑计量等原因造成的误差,燃煤机组将机组申报值的98%作为D日容量电费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燃气机组取申报值的98%、额定容量与最大发电能力季节系数(以下简称“季节系数”,迎峰度冬为0.95,迎峰度夏为0.85,不足1个月时取整月,其他时期为0.90)乘积的98%,两者取小值作为D日容量电费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
(二)D日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大于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的出力,则认定该机组当日考核不达标。
(三)发电机组在D日发生非计划停运(含临修),当日考核不达标,单次非计划停运期内不重复考核。
(四)发电机组在申报完成后发生因临时缺陷须降低D日可调出力上限的情况,应及时填报并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同步报送浙江能源监管办(邮箱:zjbscc@nea.gov.cn)、浙江省能源局(邮箱:zjfgwdlc@163.com).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机组填报的临时缺陷受限容量(即额定容量[燃气机组为额定容量与季节系数的乘积]与填报的容量上限的差值)占额定容量的比例乘以12小时,计算其当日等效临时消缺时间,并统计该机组的自然月内累计等效临时消缺时间。发电机组在自然月内累计等效临时消缺时间18小时(含)以内,不进行考核;超过18小时后,临时消缺超时的当日考核不达标。
(五)停备机组如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要求的时间并网,并网延迟当日考核不达标。
(六)若发生计划检修超期(以调度机构公开披露的月度检修计划、节假日检修计划为依据),检修超期的当日考核不达标,单次检修超期内不重复考核。
(七)若燃气机组连续90日内未开机,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应在之后30日内进行开机验证,验证方式为:1.D-3日通知机组做好开机验证相关准备工作;2.D-2日16:00前发电企业上报机组D 日发电计划曲线(维持D日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以上15-60分钟);3.D-1日调度机构审核机组发电计划曲线,设置为日前必开机组,并做好事前必开和发电计划曲线等的信息披露;4.D日,若机组按发电计划曲线(延迟不得超10分钟)达到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以上且持续15分钟及以上,则机组考核达标,否则为不达标;5.电力调度机构应对D日被开机验证的机组实际发电曲线和验证结果予以记录,并在D+1日9:00前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披露;6.机组D日考核不达标的,应按照本款规定的方式继续开展验证;7.机组开机验证次数当月不超过4次。
(八)每台机组一天内最多只记录1次考核不达标。
(九)燃煤、燃气机组发电能力抽测规则详见附件1和附件4,测试时段机组执行出力偏差部分免于考核,现有市场偏差结算模式不变。
四、认定方式
(一)若发电机组D日未发生考核不达标的情况,则机组当日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申报值。
(二)非计划停运机组(含临修),其停运次日至申报的复役日前一日期间的最大出力认定值为0。申报的复役日当日若未发生考核不达标的情况,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额定容量。
(三)发电机组在申报完成后发生因临时缺陷须降低D日可调出力上限的情况,应及时填报并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确认后,该机组当日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填报值。
(四)计划检修和停备机组停机当日至报的复役日期间,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额定容量(热电机组按停机前一周内达到的机组最大发电出力认定,即停机前一周每日最大出力认定值的最大值;热电机组若受供热影响不具备开机条件的,则停机次日至并网前一日的每日最大发电出力认定值均为0)。若计划检修机组检修超期或停备机组并网延迟,则其超期或延迟的次日至申报的复役日前一日的最大出力认定值为0。申报的复役日当日若未发生考核不达标的情况,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额定容量。
(五)停机后启动机组,并网次日若未发生考核不达标的情况,该日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额定容量。
(六)热电机组,若D日未发生考核不达标的情况,D日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当日平均出力。
(七)发电机组考核不达标当日的最大出力认定值为其当日最大发电出力实际值。
(八)D日同时发生上述多种情况时,当日的最大出力认定值为上述情况中的最低值。
(九)发电机组月度结算容量,燃煤机组为该自然月内每日最大出力认定值的算术平均值,燃气机组为算术平均值除以季节系数且不超过额定容量.
(十)燃煤机组因考核不达标,容量电费扣减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燃气机组正常在运(含“开机验证”)情况下,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扣减50%,发生4次及以上扣减100%.
(十一)燃气机组容量电费认定、考核相关费用,参照浙发改价格[2023]326号等相关政策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五、监督与管理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完整记录发电机组最大出力考核有关录音、调度指令、调度日志及有关数据等,并做好信息披露及报送。
(二)电力调度机构D+l日9:00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附件2、附件5以公开信息的方式披露D日省内燃煤、燃气机组运行考核情况.每月2日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附件3、附件6以公开信息的方式披露上月省内燃煤、燃气机组运行考核总体情况。
(三)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本通知有关工作安排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平台,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发电企业应及时核对考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在当日考核结果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提出.争议处理期间容量电费暂按原考核结果结算。
(五)电力调度机构每月8日前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报送上月浙江省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基础数据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六)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开展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考核、认定,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浙江能源监管办将视情况组织技术监督机构等开展核查,发现虚报瞒报、发电企业容量持留等违规情况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期间,机组实际运行中调峰能力考核等仍依照长三角“两个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明确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23]17号)、《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天然气发电机组容量电价考核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浙监能市场[2025]1号)相应废止。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我办将视情况组织修订完善。
附件:1.燃煤机组发电能力抽测规则
2.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每日考核情况表
3.浙江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月度考核情况表
4.燃气机组发电能力抽测规则
5.浙江省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每日考核情况表
6.浙江省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最大出力月度考核情况表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3月26日
附件1
燃煤机组发电能力抽测规则
一、启动条件
迎峰度夏(冬)等供需紧张期间,视工作需要对统调燃煤机组进行抽测。为尽量减少对市场运行的干预,开始进行发电能力测试时,实际D-2日存在某分钟统调燃煤机组平均负荷率高于90%且预测D日的全社会负荷最大值高于D-2日实际最大值,原则上月度抽测总天数不超过2天(不含监测异常引发的抽测).
二、抽测时段及容量
D 日抽测时段原则上安排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浙江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中的高峰(含尖峰)时段,累计抽测总容量不超过统调燃煤机组D-2日在运装机容量的8%。
三、抽测范围及原则
机组测试范围为在D日的日前市场出清开机且在日内实际开机的机组。有以下情况的优先抽测:
1.负荷率较高时段,所带负荷率长期较低的机组;
2.近30日内存在非停或存在缺陷的机组;
3.近7日内存在最大出力未达到申报值的机组;
4.运营监控中发现异常,需要开展抽测的机组;
5.近30日内因电网原因限制、自计划或长期报发电能力上限,现已解除限制、具备加足条件的机组。
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进行抽测:
1.存在电网受阻等原因不具备测试条件的机组;
2.当天经批准执行自计划的机组;
3.近7日内已被抽测过且合格的机组。
为减少对现货市场的影响,抽测完毕后,被测机组应尽快投入AGC恢复市场运行。
四、抽测方式
发电能力测试采用发令撤出AGC并加足出力来进行,测试开始时间以发令加足时间为准,被测机组平均调节速率值应达到《火力发电厂自动发电控制性能测试验收规程》(DL/T12102013)中规定的AGC调节速率70%以上,且出力维持在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以上的时长超过30分钟(自测试开始后机组出力首次达到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时刻开始计时,30分钟内平均出力大于最大出力考核基准值),则认定该机组当日考核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五、信息披露
现货市场运行期问,电力调度机构D-1日9:30前披露D日预抽测信息,包括抽测时段、抽测总容量等;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当日被抽测的机组和抽测结果予以记录,并在D+1日9:00前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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