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怎样贯彻新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基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新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操建议
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127号令,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作出修订,新版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确保新规在基层落地见效,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精神,立足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操性工作建议。
一、新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核心变化
(一)监管权责与主体定位全面调整。新版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唯一责任主体,原编码中心及分支机构调整为公益性专业技术机构,仅承担技术支撑工作,不再行使监管职能。基层局全面拥有属地范围内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法定监管权限,同时承担属地监管全流程责任,不得将监管职责转嫁技术机构。
(二)条码使用合规边界刚性明确。新增条码使用核心规则,明确商品条码必须由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使用;委托生产的商品必须使用委托方注册或备案的商品条码;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条码,需同时满足统一开发设计、统一安排生产、使用统一品牌、完成全国技术机构备案四项要求,彻底解决了委托加工、集团化经营场景下的条码使用争议,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执法规则与罚则体系全面优化。原办法违法即罚的规则全面废止,新版办法明确所有条码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方可实施处罚,同时取消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种类。基层执法必须严格执行整改前置的法定程序,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四)两项企业义务正式取消。明确取消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免除销售者进货时的商品条码证明文件查验义务。基层不得再对印刷企业开展条码印刷资质核查,不得以无资质印刷条码为由实施处罚;不得要求商超、零售企业查验供货方条码注册证书,不得以未履行条码进货查验义务对零售主体实施处罚。
(五)监管覆盖范围与标准体系全面拓展。以列举方式明确7项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覆盖零售商品、散装和大宗商品、储运包装、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服务关系、资产等全场景,监管范围从传统零售商品拓展至生产、物流、服务、资产等全链条,基层需同步调整监管覆盖范围,消除监管空白。
(六)境外条码使用备案要求明确。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必须由承担质量责任的企业到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未备案的纳入监管查处范围,解决了此前境外条码监管无明确依据的问题。
(七)条码功能定位与应用导向升级。明确商品条码作为商品身份标识的核心定位,鼓励企业通过条码上传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条码从传统结算工具升级为全链条追溯、智慧监管的核心载体,为基层推进数字化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
(八)市场秩序禁止性规定细化。明确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不合理费用,基层需将该事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新规施行前的准备工作举措
实施周期为即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核心目标是完成全员能力建设、辖区底数摸排、企业合规引导,确保新规施行后无缝衔接。
(一)分层分类开展内部精准培训。不开展全员泛化培训,按工作条线实施靶向施教。执法一线条线重点培训新规禁止性规定、执法前置程序、罚则适用边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结合典型案例拆解委托生产条码不合规、集团条码未备案、境外条码未备案等高频违法场景的执法全流程;行政审批与投诉举报条线重点培训条码注册续展流程、与地方技术机构的对接机制、12315条码相关投诉举报的分办处置规则;法制审核条线重点培训执法程序合规性审核要点,重点把控先改后罚的法定程序红线。培训完成后组织闭卷测试,测试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一线执法和法制审核相关工作。
(二)开展辖区监管底数全面摸排。结合日常监管数据,精准梳理辖区内四类重点主体底数,建立监管台账。一是条码系统成员主体,对接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获取辖区内所有条码系统成员名单,明确注册有效期、经营范围等基础信息;二是重点生产企业,梳理辖区内存在委托加工业务的食品、化妆品、日用品、3C产品等生产企业,重点标记集团子公司、使用境外条码的企业;三是流通经营主体,梳理辖区内大型商超、连锁零售企业、本地电商经营主体;四是条码印刷企业,梳理辖区内承接条码印刷业务的印刷企业。摸排过程中同步开展初步风险筛查,对存在合规风险的企业提前标记,纳入新规施行后的重点核查范围。
(三)精准开展企业宣贯与合规引导。按主体类别开展靶向宣贯,不搞一刀切式的通用通知。针对生产企业,重点讲解委托生产条码使用、集团条码授权使用、境外条码备案的刚性要求,明确违法违规后果;针对零售经营企业,重点告知免除条码进货查验义务和禁止收取条码相关不合理费用两项核心调整;针对印刷企业,重点告知取消条码印刷资质认定的调整,同时明确印刷质量合规、委托人证书查验留存的法定义务;针对小微企业,编制图文大白话版条码合规指引手册,简化合规要求,降低企业理解门槛。对摸排中发现存在合规风险的企业,提前开展一对一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在新规施行前完成整改,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监管要求。
三、新规施行后常态化监管方法
核心目标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推动条码与智慧监管深度融合,确保新规落地见效。
(一)明确各类主体日常监管重点
1.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重点。重点核查使用的商品条码是否为企业自身注册,是否存在转让、冒用、使用已注销条码的行为;委托生产的商品是否使用委托方注册或备案的商品条码;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授权条码的,是否具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出具的备案证明,是否满足统一开发、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的要求;使用境外注册条码的,是否完成全国技术机构备案;条码编制、印刷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零售经营主体日常监管重点。重点核查经营主体是否存在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不合理费用;是否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得再要求零售主体提供供货方条码注册证书,不得核查进货查验记录中的条码相关内容,不得以未履行条码进货查验义务实施处罚。
3.印刷企业日常监管重点。重点核查承接条码印刷业务时,是否查验并留存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条码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印刷的商品条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印刷质量是否达标。不得再核查条码印刷资质,不得以无条码印刷资质为由实施处罚。
4.电商经营主体日常监管重点。重点核查网售商品条码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冒用、伪造条码的行为;是否落实总局网售重点产品赋码溯源相关要求,推动电商平台落实商品条码验码亮码义务。
(二)严格规范执法办案全流程
1.严守先改后罚法定前置程序。所有条码违法行为,必须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违法情节合理设定整改期限,轻微违法行为整改期限不少于7天,复杂情形整改期限不超过30天。未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未给足整改期限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作出责改同罚的决定。
2.精准规范适用处罚规则。落实首违不罚要求,对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逾期未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顶格处罚;对伪造冒用条码、多次违法、造成食品安全或产品质量事故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从严查处。严禁适用已废止的罚则,不得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3.强化技术支撑对接应用。对条码真伪、合规性难以判定的,直接委托省级或副省级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作为执法办案的法定依据,不得自行主观判定。
(三)优化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建立12315平台条码相关投诉举报专项处置机制,明确分类处置流程。涉及条码冒用、伪造、销售不合格条码商品的,24小时内分流至执法一线开展核查处置;涉及商超收取条码相关不合理费用的,优先组织调解,责令企业退还相关费用,拒不改正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及条码注册、续展、备案的咨询类诉求,直接对接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引导企业快速办理相关业务。每月梳理分析投诉举报数据,梳理高频违法问题和高发区域,针对性调整监管重点,实现精准监管。
(四)推动条码赋能智慧监管场景拓展。落实总局一码溯源工作要求,将商品条码应用与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特殊食品等追溯体系建设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将生产批次、检验检测、许可认证等信息与商品条码关联,实现扫码可查、全程可溯。推行编码加监管融合模式,将条码合规记录与企业信用监管、风险分级监管相结合,对条码合规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日常检查频次;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检查频次。配合总局网售重点产品赋码核验试点工作,对辖区内网售的充电宝、电动自行车等民生重点产品,开展条码合规性专项核查,推动电商平台落实验码亮码义务,构建源头赋码、平台验码、消费者识码的全链条监管体系。
四、必须严守的特别注意事项
(一)严禁实施已废止的监管事项。严禁再开展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质认定相关工作,严禁要求销售者履行条码进货查验义务,严禁以已取消的企业义务为由实施行政处罚。上述行为均属于违法行政,将直接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责。
(二)严禁违反先改后罚法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是所有条码行政处罚的法定前置程序,任何情况下不得跳过该环节直接实施处罚,不得将整改期限设定为1天等不合理期限,不得在整改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将直接被撤销,同时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三)严禁混淆监管主体与技术机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是唯一的法定监管执法主体,所有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以市场监管局名义作出,不得委托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实施监管执法行为,不得在监管执法文书上加盖技术机构印章。
(四)严禁增加企业合规负担。不得强制企业注册商品条码,不得强制企业参加收费类培训,不得与技术机构挂钩开展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
(五)准确把握新旧规衔接法律适用规则。对202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新规处罚更轻的适用新规;对202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适用新版办法,不得再引用旧版办法的相关条款。
(六)准确把握条码使用合规边界。对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条码的,必须严格核查统一开发设计、统一安排生产、使用统一品牌、完成备案四项要件,缺一不可;对委托生产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使用委托方条码的要求,不得随意放宽合规标准,不得选择性执法。
五、着力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建设
(一)建立定期会商协同机制。与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对接会,共享系统成员数据、违法线索、技术难题,同步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形成行政监管加技术支撑的协同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态化合规指导机制。对新注册的条码系统成员,同步发放条码合规提示函;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上门合规指导,提前化解违法风险,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
(三)建立执法案例指导机制。定期梳理辖区内条码执法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同时上报上级部门,为全市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四)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每半年开展一次辖区条码监管风险研判,结合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执法办案数据,梳理风险隐患,针对性开展专项整治,实现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的监管目标。声明:公益传播,侵删;添加微信(hanyipp)共享内部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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