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场监管局最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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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进货查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宣传销售等全链条关键环节行为,坚决遏制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管理,落实主体资质法定要求

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必须依法取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禁无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严禁在非登记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严把源头关口,健全全过程追溯体系

进货查验必须“三查三验”:查供货者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猪肉产品动物检疫标志(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牛、羊肉动物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鸡鸭类产品动物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查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及中文标签;验产品感官性状(色泽、气味、弹性、黏度等),验运输温度(冷藏运输0℃~4℃,冷冻运输-15℃以下验标签信息(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建立并保存完整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严守生产规范,全面落实个严禁

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严禁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肉类、走私冻品等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日落黄、胭脂红、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小作坊严禁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工业染料、甲醛、硼砂等非食用物质;严禁以猪肉、马肉、鸭肉、鸡肉等冒充驴肉、牛羊肉;严禁以“合成肉”“重组肉”“拼接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新鲜肉”;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严禁使用猪血、羊血、鸡血等冒充鸭血,或以明胶、卡拉胶、食用色素等复配仿制鸭血制品。

四、严管标签标识,杜绝虚假误导宣传

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尤其应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真实、不可篡改;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如实标示;营养成分表数据真实,不得虚构“零添加”等宣称。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的图案、文字、字体、颜色等暗示原料来源或工艺。

对仅以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羊肉、牛肉风味的调制肉制品、熟肉干制品,标签不得标注“羊肉”“牛肉”等真实肉类名称,不得使用“XX羊肉卷”“XX牛肉粒”等易误导消费者的产品名称。

五、依法接受监管,承担违法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排查”相结合方式,实施全覆盖、靶向式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企业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报告系统(https://spjb.samr.gov.cn)”或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来源:横湖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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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3月31日 0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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