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场监管局最新告知书!


全市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进货查验、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宣传销售等全链条关键环节行为,坚决遏制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切实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管理,落实主体资质法定要求
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必须依法取得《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严禁无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严禁在非登记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严把源头关口,健全全过程追溯体系
进货查验必须“三查三验”:一查供货者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查猪肉产品动物检疫标志(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牛、羊肉动物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鸡鸭类产品动物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三查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相关证明文件及中文标签;一验产品感官性状(色泽、气味、弹性、黏度等),二验运输温度(冷藏运输0℃~4℃,冷冻运输-15℃以下),三验标签信息(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建立并保存完整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严守生产规范,全面落实“九个严禁”
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严禁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肉类、走私冻品等生产加工肉制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日落黄、胭脂红、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等食品添加剂;食品小作坊严禁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在肉制品中非法添加工业染料、甲醛、硼砂等非食用物质;严禁以猪肉、马肉、鸭肉、鸡肉等冒充驴肉、牛羊肉;严禁以“合成肉”“重组肉”“拼接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新鲜肉”;严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严禁使用猪血、羊血、鸡血等冒充鸭血,或以明胶、卡拉胶、食用色素等复配仿制鸭血制品。
四、严管标签标识,杜绝虚假误导宣传
标签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显著,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尤其应确保: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真实、不可篡改;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如实标示;营养成分表数据真实,不得虚构“零添加”等宣称。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的图案、文字、字体、颜色等暗示原料来源或工艺。
对仅以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羊肉、牛肉风味的调制肉制品、熟肉干制品,标签不得标注“羊肉”“牛肉”等真实肉类名称,不得使用“XX羊肉卷”“XX牛肉粒”等易误导消费者的产品名称。
五、依法接受监管,承担违法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排查”相结合方式,实施全覆盖、靶向式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企业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报告系统(https://spjb.samr.gov.cn)”或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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