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在即,市场监管执法如何应对“角色升级”与“本领恐慌”?——24条新规下的实战推演与应对指南
第一层:精髓提炼——法典赋予市场监管的“三个根本性转变”
要点一:职责定位之变——从“配合者”到“法定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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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误区:以往在环保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常被视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的角色,职责边界相对模糊,主动性不强。 -
核心解析:法典通过24个明确条款,将市场监管部门的环保监管职责进行了“法定化”和“主责化”改造。例如,对销售不合格燃料、涂料(第1115条),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放造假装置(第1125条)等行为,法典直接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独立的查处职责(责令改正、没收、罚款等),我们不再是“协助者”,而是法律授权的“第一责任人”。这种转变意味着履职不到位,将直接面临问责风险。 -
法规依据:法典中大量使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处以罚款”的表述,确立了我们的执法主体地位。
要点二:监管范围之变——从“流通环节”到“产品全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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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误区:传统思维聚焦于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有证),对产品的环保属性(如生产过程、使用排放、报废回收)关注不足。 -
核心解析:法典将我们的监管视线强力延伸。监管逻辑从“管合格证明”转向“管环保性能”。具体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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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游延伸:监管锅炉、机动车等产品的生产、进口环节,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第209、222条)。 -
向属性拓展:对产品的能源效率、噪声限值、VOCs含量、可降解性、材料成分标注等环保属性开展监管(第1011、555、1115、1225、1220条)。 -
向链条闭环:承担环保缺陷产品召回的新职能(第222、227条)。这意味着监管需覆盖产品“出生”到“退役”的全过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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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法典各编中涉及产品环保标准、标识、召回的条款,共同构成了全生命周期监管的法律框架。
要点三:调查模式之变——从“单打独斗”到“协同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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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误区:习惯于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闭环办案,与其他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的线索移交、联合执法机制不畅。 -
核心解析:法典中“会同”、“配合”、“通报”是高频词。例如,土壤污染信息通报(第407条)、机动车环保召回(第222条)等,强制要求我们建立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常态化、制度化、程序化协同机制。执法模式从“单兵突进”转向“集团作战”,信息互通、行动协同、结果互认成为新常态下的必备能力。 -
法规依据:法典中关于部门职责衔接、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层:实操推演——如果这是你的案子,你会怎么办?
场景推演:查处“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标准涂料”案全流程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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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初步核对涉事涂料是否在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目录内。制定检查方案,准备执法记录仪、抽样工具、封条、文书。 -
风险提示:忌盲目出动。必须先明确该产品种类是否有现行的强制性VOCs限值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这是立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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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出示证件,告知权利。重点检查:①产品库存情况(现场笔录+拍照/录像);②进货凭证、销售记录(查清货值金额);③产品标签标识(是否标注VOCs含量,与标准比对);④依法抽样送检(按GB/T 3186标准抽样,当场制作《产品质量抽样记录》,双方签字,样品当场封存)。 -
风险提示:①现场笔录至关重要。必须记载当事人对产品来源、数量、售价的陈述,并让其签字确认。②抽样程序必须合法。抽样基数、抽样方法、封样过程必须规范,并立即将样品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检验报告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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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取得《检验报告》(显示VOCs含量超标)。依据检验报告、进销货票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等,锁定违法事实与货值金额。准确引用法典第1115条及对应的产品质量法条款(如适用)。 -
风险提示:检验报告必须依法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货值金额计算要准确,涉及已售出和未售出部分,计算方式不同,直接影响罚款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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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拟处罚内容(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充分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
核心能力——文书说理示范:在法律适用部分,不能只写“违反法典第1115条”。应进行充分说理:“当事人销售的XX品牌内墙涂料,经检验,其VOCs含量为XX g/L,不符合GB 18582-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规定的≤XX g/L的要求。该行为破坏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增加了环境负荷,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115条……,本局决定处罚如下:……”。说理要将“违法事实”与“侵害的法益(生态环境)”紧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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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监督罚没款执行、违法产品销毁。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归集至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
要点:此案办结并非终点。应思考:该品牌其他型号产品是否要排查?上游生产厂家在哪,是否需要通报所在地监管部门?形成“查处一个点,规范一个面”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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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事实证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涉案产品实物。 -
货值证据:进货单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POS机流水、当事人陈述。 -
定性关键证据:《检验报告》(及送达凭证)、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国家VOCs限值标准文本。 -
程序证据:立案审批表、抽样记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如需)、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第三层:能力延伸——从此法出发,还能想到什么?
举一反三:从“涂料监管”到“环保属性产品监管”的思维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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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标准清单”:立即梳理与市场监管职责相关的所有环保强制性标准(能效、水效、噪声、VOCs、塑料降解性能等),形成动态清单,作为现场检查的“快速检索指南”。 -
固化“检查动作”:现场检查时,在查看传统“质检报告”的同时,必须增加“环保指标符合性核查”动作:查标识(是否有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环保含量声明)、对标准(随身携带或可快速查询标准限值)、问来源(对高风险产品可现场快速筛查或抽样)。 -
拓展“协同网络”:主动与生态环境、发改(能源)、住建(噪声)等部门建立联系,明确各类标准目录更新、执法动态、风险信息的通报共享机制。例如,及时获取“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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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及环保标准的产品,我是否能第一时间找到对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号及其关键限值? -
我的现场抽样操作,是否符合该品类产品的抽样规范,能否经受住复检申请甚至行政诉讼的质证? -
在我的行政处罚文书“本局认为”部分,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类违法和破坏生态环境类违法,说理的侧重点是否做出了区分和强化? -
我与生态环境部门对应科室的联系人是谁?是否有成文的线索通报与反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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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学习:深入研究《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适用问题。 -
关注动态:密切关注国家市监总局、生态环境部后续发布的关于法典实施的配套规章、联合执法指南、典型案例。 -
工具准备:熟悉并使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渠道,查询和验证产品标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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