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全区肉制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肉及肉制品全链条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与消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资质与进货查验要求
1.肉制品生产加工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小作坊),按许可类别生产;预包装肉制品销售者依法备案;散装肉制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采购畜禽产品必须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资质、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须加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报关单,确保货证相符。
3.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使用、销售;发现感官异常、检验不合格、来源不明等情形,一律不得使用或销售。
二、严守生产经营质量安全底线
1.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日落黄、胭脂红、脱氢乙酸钠等)。
2.严禁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严禁注水注药、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畜禽肉、腐败变质肉、过期肉。
3.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禁以鸡、鸭、猪等肉冒充牛羊肉;严禁以合成肉、拼接肉冒充原切肉、新鲜肉;严禁以低价肉冒充高价肉。
4.严禁虚假标注、虚假宣传:不得伪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商标等;不得将风味调制肉制品、熟肉干制品虚假宣传为牛羊肉。
5.冷链贮存必须达标:冷藏0–4℃、冷冻-18℃以下,配备合规温控设施,防止微生物污染与反复冻融。
6.生鲜肉类销售区域禁用“生鲜灯”等误导消费者感官辨识的照明设施。
三、严格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1.严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2.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3.严禁生产、经营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形的肉类产品。
4.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
5.严禁冒充、掺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
6.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未检疫、检疫不合格、腐败变质肉类。
四、违法责任与监管措施
1.对采购、加工、销售、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肉类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严查处;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监督抽检,依法曝光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社会各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请立即举报:
1.拨打12315热线
2.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12315小程序
请全区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共同守护东昌府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1日
责编: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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