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实施!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市场报价管理方案发布
3月30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新疆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实施方案(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方案所称集中报价,指在新疆区域内已完成电力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项目、直流配套新能源等项目),在同一固定物理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新疆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情况下,疆内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
分布式、“沙戈荒”大基地项目、直流配套新能源等项目集中报价另行制定。
《实施方案(试行)》表示,新能源企业拟以群组集中报价参与市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同一集团性。集中报价的所有新能源企业必须属于同一集团。同集团的认定标准为新疆区域具有同一母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最终控制。具体以《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申请表》中填报的集团信息为准。
2.区域一致性。集中报价的所有新能源企业必须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区域内。生产建设兵团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场站,满足参与中长期及现货电能量市场条件的,也可参与集中报价。
4.容量规模。单个群组总装机容量上限根据已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疆内火电厂装机规模最大的容量确定,2026年暂定为132万千瓦,后续以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的实际数据为准。单个新能源场站容量数据以交易平台装机容量为准。
《实施方案(试行)》还表示,同一发电集团在新疆区域内的集中式新能源装机容量远超单个群组上限时,可申请组建多个独立的集中报价群组分别参与市场,每个群组视为一个独立的集中报价主体,不同群组必须使用各自独立且严格隔离的固定专用报价场所,严禁共用或混用。不同群组的报价决策与操作核心岗位人员不得交叉兼任。各群组的报价策略与决策应独立进行,所属集团不得在各群组之间协调报价或实施统一报价指令,确保每个群组在市场中表现为独立决策主体。
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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