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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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高风险项目 |
食品类别 |
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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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
重金属(铅、镉、铬、总砷及无机砷、总汞及有机汞)、苯并 [a] 芘 |
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 |
1. 自然环境、工业废料污染导致原材料生长过程中重金属富集;2. 生产过程中由食品相关产品带入;3. 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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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氯霉素、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 |
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鲜蛋)、肉制品、蜂蜜 |
1. 动物饲养过程中用药不当,未遵守休药期规定;2. 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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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 |
吡虫啉、毒死蜱、噻虫胺、噻虫嗪、克百威、阿维菌素 |
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干制品 |
1. 农户超量、超范围使用农药,采收未符合安全间隔期;2. 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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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指标 |
水分超标 |
谷物制品、 |
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或包装密封性差,导致产品吸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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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 / 过氧化值超标 |
食用油、油炸食品 |
原料油脂不新鲜、油温过高或储存条件不当,引发油脂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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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指标异常(如蛋白质、氨基酸态氮不达标) |
蛋白质饮料、乳饮料、酿造酱油 |
原料质量控制不严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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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 |
菌落总数超标 |
糕点、熟肉制品 |
生产环境不卫生、原料带菌或包装密封不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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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超标 |
即食蔬菜、饮料、方便粉丝(湿粉条) |
生产用水污染、原料交叉污染或包装材料未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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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超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禽肉、蛋制品 |
原料携带病菌或加工温度不足,未彻底杀灭致病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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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菌超标 |
面包、坚果和籽类食品 |
生产车间湿度偏高、原料储存不当或包装破损,导致微生物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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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两超) |
超限量使用 |
调味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馒头花卷、包子、油饼油条)、食用农产品(桑葚、橙子) |
企业为降低成本或掩盖原料品质问题,故意超量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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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 |
同超限量使用涉及品类 |
1. 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熟悉;2. 故意违规使用非许可范围内的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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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 |
三聚氰胺、罂粟碱、罗丹明 B、孔雀石绿、6 - 苄基腺嘌呤、4 - 氯苯氧乙酸钠 |
乳制品、调味品(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餐饮食品(火锅麻辣烫底料)、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豆芽) |
1. 为降低成本、牟取利益而掺杂造假;2. 原料进货查验环节把控不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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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菌毒素 |
黄曲霉毒素 B1、黄曲霉毒素 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 A |
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方便食品(冲调类、主食类)、膨化食品(含有玉米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花生制品)、食用农产品(豆类、生干籽类) |
1. 玉米、小麦、大米、坚果籽类原料及动物饲料受真菌侵染产生毒素;2. 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格;3. 原料 / 半成品 / 成品贮运条件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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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情形 |
适用《食品安全法》条款 |
处罚幅度(精准到金额) |
实操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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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 |
第34条(禁止性条款)、第124条第1款第3项 |
1.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10万元罚款;2. 货值金额≥1万元:并处10-20倍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及不合格食品 |
生产企业无免责可能,经营企业需举证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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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污染物/理化指标超标 |
第34条、第124条第1款 |
与添加剂违规处罚幅度一致,高风险项易顶格处罚 |
若检出致病菌,可能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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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识违规 |
第34条、第125条第1款第2项 |
1.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5万元罚款;2. 货值金额≥1万元:并处5-10倍罚款;3. 没收不合格食品 |
可限期整改,但整改期间仍需接受处罚,不可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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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合格食品(已履行义务) |
第136条(免责条款) |
免予行政处罚,但必须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无需缴纳罚款 |
需提供完整进货凭证、供货者资质、查验记录,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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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无论是否主动整改、是否有主观故意,只要查实违规,均需接受罚款,无免责空间; -
经营企业:唯一免责途径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如实说明来源”; -
所有违规情形,均需没收不合格食品,不存在“只罚款不没收”的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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