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chengsenw 网络营销评论1阅读模式

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点击上方蓝字“食知汇”关注我们
生产过程严格按照工艺执行,出厂自检合格,可抽检却判定不合格,同样是添加剂超标,为何有的按《食品安全法》124条重罚,有的却能依据136条免罚?标签标识的细微疏漏,真的会面临数千元罚款吗?
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食品抽检数据(全年抽检617.69万批次,不合格17.23万批次,不合格率2.79%),以及近期衡阳市、绵竹市、公开通报的 2 起典型案例 。 今天从食品行业实操角度,拆解抽检不合格的核心问题 。
PART.01
食品抽检不合格核心情形
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判定,核心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系列), 食品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包括 微生物污染、理化指标超标、食品添加剂滥用或不当使用、标签标识错误、污染物超标等 ,标签违规是经营环节最易忽视类型,具体明细如下:

类别

高风险项目

食品类别

主要原因

污染物

重金属(铅、镉、铬、总砷及无机砷、总汞及有机汞)、苯并 [a] 芘

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

1. 自然环境、工业废料污染导致原材料生长过程中重金属富集;2. 生产过程中由食品相关产品带入;3. 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

兽药残留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土霉素、氯霉素、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

食用农产品(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鲜蛋)、肉制品、蜂蜜

1. 动物饲养过程中用药不当,未遵守休药期规定;2. 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

农药残留

吡虫啉、毒死蜱、噻虫胺、噻虫嗪、克百威、阿维菌素

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类)、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干制品

1. 农户超量、超范围使用农药,采收未符合安全间隔期;2. 生产企业进货查验控制不严格

理化指标

水分超标

谷物制品、

生产工艺控制不当或包装密封性差,导致产品吸潮

酸价 / 过氧化值超标

食用油、油炸食品

原料油脂不新鲜、油温过高或储存条件不当,引发油脂氧化

其他指标异常(如蛋白质、氨基酸态氮不达标)

蛋白质饮料、乳饮料、酿造酱油

原料质量控制不严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标准

微生物

菌落总数超标

糕点、熟肉制品

生产环境不卫生、原料带菌或包装密封不严

大肠菌群超标

即食蔬菜、饮料、方便粉丝(湿粉条)

生产用水污染、原料交叉污染或包装材料未消毒

致病菌超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禽肉、蛋制品

原料携带病菌或加工温度不足,未彻底杀灭致病菌

霉菌超标

面包、坚果和籽类食品

生产车间湿度偏高、原料储存不当或包装破损,导致微生物滋生

食品添加剂(两超)

超限量使用

调味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馒头花卷、包子、油饼油条)、食用农产品(桑葚、橙子)

企业为降低成本或掩盖原料品质问题,故意超量添加

超范围使用

同超限量使用涉及品类

1. 企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熟悉;2. 故意违规使用非许可范围内的添加剂

非法添加

三聚氰胺、罂粟碱、罗丹明 B、孔雀石绿、6 - 苄基腺嘌呤、4 - 氯苯氧乙酸钠

乳制品、调味品(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餐饮食品(火锅麻辣烫底料)、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豆芽)

1. 为降低成本、牟取利益而掺杂造假;2. 原料进货查验环节把控不严格

真菌毒素

黄曲霉毒素 B1、黄曲霉毒素 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赭曲霉毒素 A

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方便食品(冲调类、主食类)、膨化食品(含有玉米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花生制品)、食用农产品(豆类、生干籽类)

1. 玉米、小麦、大米、坚果籽类原料及动物饲料受真菌侵染产生毒素;2. 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格;3. 原料 / 半成品 / 成品贮运条件不符合要求

PART.02
精准适用《食品安全法》:分情形处罚
很多企业被处罚后,不清楚处罚依据是什么,核心是没掌握“违规情形对应法条”的逻辑。结合食品行业执法实践,以下对照表明确了每类违规情形的适用法条、处罚幅度,可直接对照自查,避免“不知情违规”“违规后不知如何应对”:

违规情形

适用《食品安全法》条款

处罚幅度(精准到金额)

实操注意事项

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

第34条(禁止性条款)、第124条第1款第3项

1.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万-10万元罚款;2. 货值金额≥1万元:并处10-20倍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及不合格食品

生产企业无免责可能,经营企业需举证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微生物/污染物/理化指标超标

第34条、第124条第1款

与添加剂违规处罚幅度一致,高风险项易顶格处罚

若检出致病菌,可能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标识违规

第34条、第125条第1款第2项

1.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5万元罚款;2. 货值金额≥1万元:并处5-10倍罚款;3. 没收不合格食品

可限期整改,但整改期间仍需接受处罚,不可免除

经营不合格食品(已履行义务)

第136条(免责条款)

免予行政处罚,但必须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无需缴纳罚款

需提供完整进货凭证、供货者资质、查验记录,缺一不可

核心解读
  1. 生产企业:无论是否主动整改、是否有主观故意,只要查实违规,均需接受罚款,无免责空间;
  2. 经营企业:唯一免责途径是“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如实说明来源”;
  3. 所有违规情形,均需没收不合格食品,不存在“只罚款不没收”的情况。
PART.03
案例
以下 2 起案例均来官方通报,覆盖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处罚细节清晰,贴合行业实际,看完能直观掌握不同违规情形的处罚尺度:
案例一、绵竹市云桥邓记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2024年5月13日,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竹市云桥邓记水果店抽取1批次杨梅(抽样单编号:XBJ24510683683142154,购进日期:2024-05-12,规格型号:/)。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5日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经排查,涉案杨梅是由当事人采购销售,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绵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案例二、衡阳市雁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酱板鸭案
2025年3月,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雁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衡南县某超市销售的2类酱板鸭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被抽样检验的2类酱板鸭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被抽样检测的酱板鸭产品为衡阳市雁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The  End——

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声明: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请扫码:
食品抽检不合格,市场监管到底怎么罚?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日 06:31:09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ewo168.com/3311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