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人工智能市场监管分析(40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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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工智能市场监管分析(40页报告)

欧盟人工智能发展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是全球首部全面且具影响力的人工智能法规,于2024年5月21日获批通过,并于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该法案将“人工智能系统”定义为一种基于机器的系统,被设计为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运行,并且在部署后可能表现出适应性。该系统基于明确或隐含的目标,从接收到的输入中推断如何生成可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输出,例如预测、内容、推荐或决策。《人工智能法案》采取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将人工智能系统分为最低风险、低风险、高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这四级。其中,认知行为操纵和社会评分等具有不被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需要获得批准,同时需要遵守技术要求、风险管理、数据治理、透明度等一系列要求和义务才被允许进入欧盟市场;其他非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则被鼓励制定行为守则,包括相关的治理机制,以促进自愿适用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性要求。

美国人工智能发展

美国正在选择一种针对特定行业的方法(sector-specific approach)。2023年9月,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提出的《2023年算法问责法案》草案(Algorithmic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23)为受人工智能系统影响的人们提供了新的保护措施。该法案适用于用于关键决策的新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

以及其他人工智能和自动化系统,要求公司评估其使用和销售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影响,为何时以及如何使用此类系统创造新的透明度,使消费者能够在。与人工智能系统交互时做出明智的选择。

同年10月,拜登总统签署了一项人工智能行政命令《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赖地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the Safe,Secure, and Trustworthy Development and Use of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为人工智能安全、安保、隐私保护、促进公平和公民权利、促进竞争和创新建立了新的基准。该行政命令要求制定一份国家安全备忘录,以指导人工智能在军事和情报行动中的安。全和合乎道德的应用,确保保护美国人的隐私,并。培育一个开放、竞争激烈的人工智能市场,强调美。国的创新。

为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挑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版权局(USCO)已经发布了相关执法行动和指南。2024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详细指 南(Al and inventorship guidance: Incentivizinghuman ingenuity and investment in Al-assistedinventions)明确规定了AI辅助创新中的发明权确定问题,即人类贡献必须足够显著才能获得专利保护。2023年,美国版权局发布的“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  F 品"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政策规定,如果作品纯粹由AI生成,除非有显著的人类创作参与,否则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如果人类在AI生成材料的选择、安排或修改中作出了重大贡献,则人类创作元素可获得版权保护。

中国人工智能发展

2024年5月,“人工智能法草案”被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尽管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但已初步建立限制和规范人工智能开发与应用的法律框架,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发挥主要监管作用,同时配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等关联法律法规。

欧盟《可信人工智能伦理指南》《G20人工智能原则》《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和《G7行为准则》共同关注着人工智能的技术稳健性和安全性、AI系统透明度、非歧视和非偏见的公平性以及可问责性。在此基础上,本白皮书将“可信人工智能”定义为设计、开发和部署技术可靠、安全,能够输出不带歧视和偏见的公正结果,基本原理和运行过程透明,可问责且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系统。

在我们开始探究可信人工智能相关问题之前,需要首先对可信人工智能提供者、部署者等概念进行界定,

厘清概念之间相关性。在人工智能的语境中,提经常被本白皮书采用欧盟《人工智能法》第三条对于提供者(provider)和部署

者(deployer)的定义。

提供者(provider):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或已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并将其投放市场或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团体,无论有偿还是无偿。

部署者(deployer):在其授权下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关、机构或其他团体,

但在个人非职业活动中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情况除外。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日 07: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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