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盟县投资促进局2025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西盟县投资促进局2025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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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投资促进局2025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说明
根据《普洱市 2025 年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综合报告》,紧扣招商引资职能,扎实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助力西盟县优化营商环境,现将2025年审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查工作总体情况:
【案例1】文件规定优先采购西盟县境内西门塔尔牛、土黄牛、羊,属于变相要求采购本地产品。
《2024年西盟县万头肉牛养殖示范场合作协议》文件规定“乙方采购牛羊的,应当优先采购西盟县境内群众、养殖企业、合作社等现有西门塔尔牛、土黄牛、羊,并应当及时足额付清牛羊采购价款避免发生债务纠纷”。优先采购西盟县境内西门塔尔牛、土黄牛、羊,属于变相要求采购本地产品。相关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中关于“(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文件规定:3.4乙方采购牛羊的,应当优先采购西盟县境内群众、养殖企业、合作社等现有西门塔尔牛、土黄牛、羊,并应当及时足额付清牛羊采购价款避免发生债务纠纷。
违反原因:优先采购西盟县境内西门塔尔牛、土黄牛、羊,属于变相要求采购本地产品。
审查标准:相关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审查情况说明:此项目未落地。
【案例2】文件规定要求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应当在甲方当地设立项目公司,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
《熙康云舍永俄营地项目投资协议》文件规定“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应当在甲方当地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成立后,可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普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试行)》(普政发〔2016]50号):外来企业在普洱投资旅游休闲度假养生产业、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现代林业、商贸物流产业、绿色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每亩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解决就业人数 100人以上、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5年之内,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要求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应当在甲方当地设立项目公司,属于针对乙方的不合理条款,乙方是否在当地注册,应当属于综合考虑项目实施的便捷性等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在本地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相关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三)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的规定。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属于将给予企业的奖补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相关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四)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文件规定: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应当在甲方当地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成立后,可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普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试行)》(普政发〔2016〕50号):外来企业在普洱投资旅游休闲度假养生产业、特色生物产业、高原特色农业、现代林业、商贸物流产业、绿色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每亩建设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解决就业人数 100 人以上、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5年之内,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
违反原因:
1.要求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应当在甲方当地设立项目公司,属于针对乙方的不合理条款,乙方是否在当地注册,应当属于综合考虑项目实施的便捷性等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在本地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2.按企业年度缴纳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扶持,属于将给予企业的奖补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
审查标准:相关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三)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的规定。相关文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内容:(四)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减免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
审查情况说明:此项目未落地。
西盟佤族自治县投资促进局
2026年3月16日
来源: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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