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市场普查小知识之营业性演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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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营业性演出?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问: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基本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答:(1)销售门票;(2)企业商家商业推广活动;(3)节庆活动;(4)驻场演出;(5)其他形式等。
问: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资质吗?
答:需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都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问:有资质后,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要审批?
答:需要审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需具备什么条件呢?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问:歌舞娱乐场所、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该怎么做?
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来源:西和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监制:李侃虔 审核:安朝东
责编:张玉龙 编辑:王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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