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社公布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5个(第一批)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增强广大求职者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一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葛某等人在部分头部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搬运工、叉车工、分拣员、装卸工等信息,给出的工资待遇都很高,只要有求职者找上门来询问,不管对方是什么条件、有什么要求,都会承诺找到合适的工作,诱导求职者进行线下面试,并与求职者约好在某物流园附近等地点面试。葛某等人分别扮演招工中介、用工单位负责人等角色,以从事的物流搬运等工作易造成人员受伤和物品损坏需购买保险为由,要求求职者入职之前交300-500元不等的保险费,“中介”则会承诺如果3天之内求职者不做这份工作,保险费全退,做满20天,公司报销保险费。葛某等人以此骗取“保险费”共计13500元。
处理结果:属地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决葛某等人四个月十天至六个月不等拘役,并处相应罚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警示提醒:本案例通过揭露虚构岗位、收取保险费等典型诈骗手段,清晰剖析了以“高薪低门槛”为诱饵、以“入职收费”为目的的招聘陷阱特征,为求职者识别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实用参考。在此提醒广大求职者,求职过程中切勿轻信网络中介承诺的高薪待遇与优厚福利。若对方要求在马路边、停车场、偏僻路段等非正规场所进行“面试”,或以各类名目收取费用,极有可能遭遇“黑中介”诈骗,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基本案情:2025年6月,求职者通过某书平台看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兼职招聘信息,该公司以“批改作业”“视频剪辑”等工作岗位为名,并以求职者“不具备入职技能”为由,诱导职者签订《教育学习协议》,约定分12期支付4500元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推荐至兼职平台接单。求职者在听课7天后认为课程质量差,提出解约,遭公司拒绝,并被索要违约金1125元。经查,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资质,长期通过某书平台发布兼职招聘信息,诱导求职者参加培训并缴纳费用。对要求解约的学员,该公司采取短信通知、发送律师函等手段追索违约金。
处理结果:经核查,共有11名学员参与培训,涉及培训费用总额24275元。属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清除已发布的网络兼职信息,并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11人所收学费24275元,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共计处罚人民币36412.5元。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示提醒:本案例揭露了“招转培”类违法行为的典型运作模式:不法机构以高薪、零经验、包就业等虚假招聘信息为诱饵,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心理,在各类网络招聘平台多渠道引流。面试中刻意否定求职者能力制造焦虑,以培训上岗为借口收取费用,甚至诱导办理培训贷;签订不平等培训合同规避劳动关系,后续提供劣质教学或不兑现就业承诺,求职者最终钱岗两空。求职者应提高警惕,仔细核查机构资质,严防虚假兼职诱导。坚决做到 “三不”:不支付任何前期费用、不办理任何不明贷款、不签订非劳动合同类的不合理协议。遇到强制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及时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冒用其他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义发布某摩托车厂招聘信息,致53名求职者前往该厂所在地应聘被拒,并在此过程中获取违法收入5300元;未经某服装加工厂委托,发布该厂招聘信息,致11名求职者前往该厂所在地求职发生纠纷,且招聘信息中标注的休息休假内容存在违法;未经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20家用人单位委托,对外发布该20家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招聘信息。
处理结果:本案涉及人数众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地人社部门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300元,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执法依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发布的岗位信息应清晰明确,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聘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核心要素,确保信息完整、准确、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以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对招聘机构与招聘信息进行核实,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核实招聘机构相关资质,通过查询招聘信息中的用人单位官网、公众号等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地点、经营范围、企业文化、日常运营情况、实际招工需求等等,避免上当受骗。
基本案情: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招聘专项巡查工作中,依托线上招聘平台监测、大数据筛查等执法手段,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在巡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某酒店有限公司在主流网络招聘平台及自身官方渠道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明确标注了 “只限男性”性别歧视性表述,该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清洁员一线服务岗位。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酒店有限公司所招聘的清洁岗位,均为日常基础服务类工作,不属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列举的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实施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属地人社部门依法责令该单位整改,要求其立即对相关招聘信息进行下架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执法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警示提醒: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应确保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的信息。公平就业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属地人社部门执法人员在核查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台账、合作协议时,发现该公司与所在地某公司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学生实习派遣、岗位安排等服务。进一步调查显示,该公司实际向某公司派遣了多名在校学生参与实习工作,违反《职业教育法》关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属地人社部门责令单位整改并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第三款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警示提醒: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实习实训规定,严禁以“实习”名义变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不得借实习招募向学生收取押金、培训费、体检费等任何不合理费用。学校应科学匹配实习岗位,结合学生专业方向与实习目标安排岗位。企业应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报酬支付,顶岗实习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拖欠。广大学生要仔细审查三方协议,签订前务必逐条核对协议内容,重点关注实习岗位、工作时间、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安全保障、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来源:江苏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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