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净化我市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遂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并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消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
遂宁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案
关键字: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0日,原船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遂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反映遂宁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原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对该公司下发并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补足质量保证金,多次对其进行催缴。截至2024年12月12日整改期限届满,未收到该公司任何补存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相关材料。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办理结果:2025年3月10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旅游质量保证金是游客权益的“安全垫”、行业合规的“底线”,旅行社必须足额缴存、及时补足。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官网或微信小程序核验其资质,远离无保机构。
02
案例二:
四川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字:旅行社 签订旅游合同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接到游客关于四川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遂宁服务网点在“潼南油菜花一日游”中强制购物、未签订旅游合同的投诉。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经营场所依法核查“潼南油菜花一日游”相关资料,企业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旅游合同。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组织2025年3月“潼南油菜花一日游”旅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无强制购物情形。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办理结果:2025年9月24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8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签订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的根本保障,既约束企业履约,也保障游客权益。游客要拒绝“口头协议”,避免因合同缺失引发法律风险。
03
案例三:
中某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遂州北路营业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关键字:旅行社 旅游合同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0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中某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遂州北路营业部检查发现该服务网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未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游览时间、未载明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经立案调查,该服务网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办理结果:2025年9月1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中某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遂州北路营业部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合同是权责界定与维权的核心依据,缺项、漏项易引发纠纷。旅行社应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并保障合同要素的完整,游客要逐一核对和熟悉合同条款,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我们将持续高压打击强制消费等各类破坏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欢迎广大游客积极参与全市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共同监督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如遭遇强制消费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如发现旅游领域相关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可拨打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反映。
主 管:遂宁市船山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主 办:遂宁市船山区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一 审:邓 宇
终 审:李 琴
编 辑:赵思忆
转 自:遂宁文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净化我市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遂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并提醒广大游客理性消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案例一:
遂宁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案
关键字:旅行社 质量保证金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0日,原船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向遂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反映遂宁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1日,原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对该公司下发并张贴《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补足质量保证金,多次对其进行催缴。截至2024年12月12日整改期限届满,未收到该公司任何补存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的相关材料。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办理结果:2025年3月10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旅游质量保证金是游客权益的“安全垫”、行业合规的“底线”,旅行社必须足额缴存、及时补足。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官网或微信小程序核验其资质,远离无保机构。
案例二:
四川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字:旅行社 签订旅游合同
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接到游客关于四川某旅行社有限公司遂宁服务网点在“潼南油菜花一日游”中强制购物、未签订旅游合同的投诉。2025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经营场所依法核查“潼南油菜花一日游”相关资料,企业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旅游合同。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在组织2025年3月“潼南油菜花一日游”旅游活动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无强制购物情形。该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办理结果:2025年9月24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78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签订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的根本保障,既约束企业履约,也保障游客权益。游客要拒绝“口头协议”,避免因合同缺失引发法律风险。
案例三:
中某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遂州北路营业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案
关键字:旅行社 旅游合同
案情简介:2025年5月20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中某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遂州北路营业部检查发现该服务网点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未载明旅游行程中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未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游览时间、未载明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经立案调查,该服务网点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办理结果:2025年9月1日,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中某旅行社(成都)有限公司遂州北路营业部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合同是权责界定与维权的核心依据,缺项、漏项易引发纠纷。旅行社应规范旅游合同的签订,并保障合同要素的完整,游客要逐一核对和熟悉合同条款,避免合法权益被侵害。
我们将持续高压打击强制消费等各类破坏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欢迎广大游客积极参与全市旅游市场整治“雷霆行动”,共同监督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如遭遇强制消费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如发现旅游领域相关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等问题,可拨打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反映。
主 管:遂宁市船山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主 办:遂宁市船山区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服务中心
一 审:邓 宇
终 审:李 琴
编 辑:赵思忆
转 自:遂宁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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