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市场导报】法边馀墨——婚姻自由的法律文学叙事——《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再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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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市场导报】法边馀墨——婚姻自由的法律文学叙事——《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再阐释

【山西市场导报】法边馀墨——婚姻自由的法律文学叙事——《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再阐释
【山西市场导报】法边馀墨——婚姻自由的法律文学叙事——《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再阐释

评剧《刘巧儿》唱片   马锡五审判方式陈列馆提供

在传统中国以礼法为核心的宗法秩序里,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清末修律,冲击了沿袭千年的传统,婚姻自由开始进入法律视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首次提出“婚姻须由当事人自行承诺”,由此开启了观念变革的进程。自此之后,政权虽有多次变动,但婚姻自由均被当时的立法予以确认。然而,单纯依靠立法,并不足以撼动根植于乡土社会的千年礼俗。特别是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婚姻自由从来不只是法律条文的增删,而是社会变革的有机组成——它关乎妇女解放,关乎家庭革命,关乎将人从宗法束缚中解放出来。因此,这项工作必须多管齐下:法律要改,观念要变,群众要动员,文学要跟上。更重要的是,变革不能停留在城市,必须下沉到乡村,渗透到百姓日常生活的肌理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承载着独特的使命——它们以文学的形式,完成了法律从文本到人心的跨越,见证了这场跨越中最具生命力的转化。

1943年春,晋冀鲁豫边区左权县发生命案。青年农民岳冬至与智英贤自由相恋,却始终难以被周遭接纳。村青救会主席史虎山伙同他人借机泄愤,在批斗中踢死岳冬至并伪造自缢假象。赵树理调查发现,边区虽颁布婚姻自由的法律,但偏僻山村传统婚俗根深蒂固,村民认为“父母之命”天经地义。他以此案为素材创作,将悲剧改写为喜剧,写成小说《小二黑结婚》。

同年,陕甘宁边区华池县发生婚姻纠纷。封捧儿4岁时被父亲许配给张柏,后其父因彩礼上涨多次悔婚,将她高价另许他人。但封捧儿与张柏情投意合,私定终身。张柏之父张金才率族人抢亲完婚,县司法处以“抢亲罪”判张金才徒刑,宣布婚姻无效。封捧儿找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诉说冤屈,马锡五亲赴调查,召开群众大会重新审理,依据婚姻自主原则,宣布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有效。此后,该案件被改编为多种民间艺术形式传唱,1951年王雁将其改编为评剧《刘巧儿》。

作为媒介的法律文学:

从抽象条文到具体形象

法律要真正融入民众的精神世界,不能仅仅依赖抽象条文。在识字率极低的乡土中国,书面文本本就难以触达大众,抽象的法律条文更是如同天书,与普通人的日常经验相去甚远。文学恰恰成为弥合这一鸿沟的核心媒介——它不仅借助文字,更通过秧歌剧、评剧等民间艺术形式,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听、可看、可感的生动故事。

【山西市场导报】法边馀墨——婚姻自由的法律文学叙事——《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再阐释

这种媒介作用,首先体现在形象的塑造上。《小二黑结婚》中的区长虽无姓名,形象却异常鲜明。他并非高高在上的官僚,而是深入群众的“法律工作者”:走进村庄了解情况,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耐心解释。当二诸葛以“命相不对”为由反对婚事时,区长说:“什么金命火命,那是迷信!现在婚姻自由,男女双方自愿就行。”这并非法律条文的机械复述,而是婚姻自由原则的生活化表达。区长的形象,让“婚姻自由”从抽象概念变成了可信可亲的人格化身。

评剧《刘巧儿》中的马专员亦是如此。舞台上的他深入调查、当庭判决,坚定支持刘巧儿与赵柱儿的婚姻。他不是脱离群众的官僚,而是扎根基层、倾听民情的“人民的法官”。当刘巧儿唱出“我爱他身强力壮能劳动,我爱他下地生产有本领”时,观众在情感上既认同这位勇于追求自主婚姻的姑娘,也认同那位当众宣布“巧儿柱儿两情愿,自然应该把亲成”的马专员。法律正是通过这样具体的人格化形象,获得了鲜活的生命力。

作为叙事的法律文学:

从条文到故事的情感转化

以爱情故事承载婚姻自由的法治理念,是两部作品的又一重要策略。《小二黑结婚》围绕小二黑与小芹的爱情展开叙事,他们的感情之路遭遇重重阻碍——二诸葛的“命相”迷信、三仙姑的装神弄鬼,以及金旺、兴旺兄弟的横行霸道。直至区长介入,这份爱情才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评剧《刘巧儿》中,刘巧儿与赵柱儿的感情同样历经波折:父亲贪图彩礼要将她另许他人,县司法处草率判离,直到马专员亲赴调查、当众宣判,二人的婚姻才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在这里,爱情不仅是个人情感的抒发,更成为婚姻自由理念的文学载体。

两部作品中的女性——小芹与刘巧儿,都是婚姻自由的主动追求者。她们并非等待解救的弱者,而是敢于反抗父权、勇于争取自主婚姻的行动主体。《小二黑结婚》中的小芹,面对金旺、兴旺的纠缠和母亲的反对,始终坚定地站在小二黑一边。评剧《刘巧儿》中,刘巧儿的唱词直白而有力量:“巧儿我自幼儿许配赵家,我跟柱儿不认识怎能够嫁他?我叫我的爹跟他把亲退,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当父亲贪图彩礼欲将她另许他人时,她毫不退让:“我的爹背着我跟王家把亲订,到如今倒叫我有口难分。”这种主动争取的姿态,让婚姻自由不再是法律条文的被动接受,而成为女性主体的自觉选择。

将法律事件嵌入乡村生活的具体场景,是两部作品共同采用的地方性书写策略。《小二黑结婚》的故事发生在太行山区的刘家峧,小说中细致描绘了当地的风俗、语言与生活方式:二诸葛因“不宜栽种”的迷信耽误种地,三仙姑因“米烂了”的糗事成为笑谈,这些细节让读者会心一笑;“不宜栽种”“米烂了”甚至成了村里的口头禅,连小孩子吵架都喊着“不宜栽种不宜栽种”。评剧《刘巧儿》同样将故事扎根于陇东农村的日常生活中,刘巧儿采桑叶、赵柱儿锄麦子,变工队集体劳动,合作社交线领花,群众大会公开断案——这些场景都是农民再熟悉不过的日常。“不宜栽种”不仅是一个笑点,更暗示了迷信对生产生活的实际损害,区长对“命相”的否定因此具有了双重意义——既是对婚姻自由的维护,也是对理性生活方式的倡导。而刘巧儿在麦田里认出赵柱儿、在桑园里向马专员倾诉心事,这些场景将婚姻自主的追求融入了劳动生产的日常,让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命令,而成为与庄稼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正义准则。

据刘巧儿的扮演者新凤霞回忆,《刘巧儿》演遍农村工厂,曾有女孩看完戏后拉着父亲退亲。正是这些真实发生的故事,印证了文学的力量——它将法律从抽象条文变成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则。

作为理想的法律文学:

从现实缺憾到理想圆满的超越

中国古代也有不少以婚姻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但这些作品多停留在“控诉”层面——它们揭示旧婚姻制度的残酷,却未能提供走出黑暗的路径。革命文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不仅批判旧婚姻制度,更着力建构新的婚姻自由秩序。从《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化蝶悲剧,到《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的喜剧结局,革命法律改写了爱情故事的脚本。法律通过叙事,改写了千百年来爱情与婚姻的宿命。

《小二黑结婚》中,小二黑与小芹最终在区长支持下结为夫妻,金旺、兴旺被判处15年徒刑,二诸葛不再迷信“不宜栽种”,三仙姑拆去香案不再装神弄鬼。小说出版后,太行山区的农民自发将其改编为秧歌剧,自演自唱,正是因为他们从这一喜剧结局中看到了希望——相信小二黑与小芹身上发生的好事,也可能降临到自己身上。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封捧儿案被改编为评剧《刘巧儿》。评剧的结局尤为典型:群众大会上,石裁判员当众宣判——“巧儿柱儿两情愿,自然应该把亲成”,群众齐唱“公平公平实公平,大家赞成都赞成”。马专员最后说道:“争取男女婚姻自主的斗争,一定会胜利的。”这句台词将个人的婚姻幸福与更宏大的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两部作品虽一在太行山、一在陇东高原,却共享相同的叙事结构:青年男女自由相恋,遭遇封建势力阻挠,法律介入后获得公正裁决,有情人终成眷属。区长那句“什么金命火命,那是迷信”,与马专员的当庭判决,都在宣告同一理念:婚姻是当事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这种理想化处理,让观众对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产生强烈认同。法治信仰正是在这样的故事中生根发芽——法律不仅是现实中的规则,更是理想中的正义。

通过文学的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与文学”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跨学科流派,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法学界。此后,这一研究路径被引入中国,苏力、徐忠明等学者在文学作品中发掘法律意涵,进行了诸多富有启发性的研究。但本文并不从学科研究的方法论角度切入,而是聚焦于一个具体的历史情境——婚姻自由从法律条文走向民众生活的进程中,文学作品如何承担起宣传教育的功能。

【山西市场导报】法边馀墨——婚姻自由的法律文学叙事——《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再阐释

 《小二黑结婚》原型案卷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前文从媒介、叙事、理想三个维度,揭示了文学在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价值:它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感的人格形象,将法律事件嵌入乡土生活让法律获得理解,将现实缺憾转化为圆满结局,让法治信仰在情感共鸣中生长出来。这三重路径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法律的生命力不仅在于条文的确立,更在于它能否进入民众的精神世界。而文学,正是完成这一转化的关键通道。

在识字率极低的乡土中国,单纯依靠书面文字或自上而下的指令,很难将新的法律观念送达最基层的民众。文学作品恰恰弥补了这一缺憾——它们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融入故事与表演之中。《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正是这一路径的典型实践。它们没有让法律以生硬的面目出现,而是将婚姻自由的理念藏进人物的一言一行、一喜一怒之中。当太行山区的农民自发将《小二黑结婚》改编成秧歌剧传唱时,他们是在参与一场改变自己命运的社会实践;当陇东高原的妇女为刘巧儿的胜利热泪盈眶时,她们是在为自己可能拥有的未来流泪。这正是文学的力量——它将法律从高高在上的命令,变成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正义准则。

“封捧儿”到“刘巧儿”,从“岳冬至”到“小二黑”,这条转化之路揭示了法律进入社会的独特方式。在今天的法治建设中,如何让法律真正走进人心,依然是重要的时代课题。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正式施行,强调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这恰恰呼应了《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的历史经验——真正有效的法治宣传,必须深入民众的生活世界,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可感可触的故事与形象。从根据地到新中国,再到今天的法治中国,法律与文学的对话从未停止。这不仅是文学的历史,更是法治的根基:一种扎根于生活、浸润于文化、生长于人心的法治传统。

作者系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副秘书长、山西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山西本土法治文化的挖掘与研究,已系统整理中央法律问题委员会后甘泉立法档案,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红色司法印迹》,主编《法映山河》一书。

原载2026年4月2法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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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2日 20: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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