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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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

案例二

王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营销推介理财产品时线上逃逸双录监管的责任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满65周岁)在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客户经理推介下,先后认购三只基金106万元,赎回时亏损219,586.34元。王某主张购买与风险测评由客户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双录录音录像银行辩称上述购买行为均为王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

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对老年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并存在“线下营销推介、线上完成交易”以规避“双录”监管,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对王某某投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63,031.05元。二审维持原判。

【维权指引】

老年消费者群体在购买理财产品问风险、问期限、问费用了解产品信息;购买时坚持自己操作、坚持录音录像、注意保留证据。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代销理财产品应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理财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细化针对老年消费群体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建立专门的老年消费者风险评估和产品匹配机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36170

二审:北京金融法院(2025)京74民终1010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3日 00: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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