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析理:保健品“违法营销”的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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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析理:保健品“违法营销”的法律解析

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近年来,保健品行业违法乱象频发,虚构海外产地、伪造品牌背景、虚假宣传功效、明星网红违规带货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透支的是公众的健康与信任,更触碰了法律红线。

背景事件】近日,央视曝光“澳洲优思益”虚构海外产地、伪造品牌背景,所谓墨尔本工厂实为汽修厂,产品实为国内代工生产。“澳洲优思益”保健品造假事件,揭开了海外保健品行业虚假宣传、伪造资质、违规营销的冰山一角。 

据悉,这款宣称“源自澳洲、原装进口”“拥有权威认证、天然无添加”的保健品,实则为国内生产,通过伪造产地证明、虚假检测报告、虚构品牌背景等方式,包装成“海外高端保健品”,再借助明星网红背书代言、电商平台上架销售,以远超成本数倍的价格收割消费者,涉案金额巨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来源于网络公开新闻)

该事件反映了当前保健品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伪劣生产、违规代言、平台失职等诸多违法乱象。【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释法析理:保健品“违法营销”的法律解析

、保健品≠药品。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更不能替代药物。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中,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根据法律的定义来进行区分。保健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明确规定要从严管理,要经过注册或备案才能成为保健食品:

1、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是否符合保健食品的销售特征,却没有进行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也没有按照保健食品销售的要求进行销售健康营养品”应当是一种“文字游戏”,实际上销售的可能是一种具有保健食品特征的食品,但是并没有按照保健食品的要求来进行销售。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是否涉及虚假宣传、虚假产地、虚假进口等一系列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释法析理:保健品“违法营销”的法律解析

保健品”是游离于法律边界上的商品,容易成为谋取暴利的媒质结合曝光内容,“澳洲优思益”的违法行为集中在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两大领域,具体表现为虚构海外产地、伪造品牌背景、利用虚假证书、明星网红背书代言等营销手段,这些行为看似是“营销包装”,实则已触犯多项法律规定。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解析

虚假宣传是保健品行业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核心特征是“虚假性”和“误导性”。 虚假宣传侧重“广告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受《广告法》规制;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即广告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澳洲优思益”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依法认定为虚假宣传:

1、虚构海外产地与品牌背景。利用消费者对海外保健品的信任,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具有更高的品质和价值,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符合虚假宣传的法律构成要件。

这种行为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商品的产地、生产者、规格、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构成虚假广告

2、伪造虚假证书与功效宣传。但实际上,该产品未经过任何权威检测,也未获得相关功效认证,不具备任何保健功效。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保健品的“保健功效”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注册或备案,未经注册备案的功效宣传均属于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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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明星网红背书代言进行虚假宣传。多名明星、网红为其产品代言,但实际上,这些明星网红并未使用过该产品,其代言内容均为虚假表述。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明星网红的代言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的组成部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解析

消费欺诈侧重“交易行为”的违法性,主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核心诱因是其虚假宣传的“海外产地、保健功效”,以国产冒充进口、抬高价格牟利,而非产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其行为能构成价格欺诈、消费欺诈。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欺诈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原则。

释法析理:保健品“违法营销”的法律解析

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仍故意实施虚构产地、伪造品牌背景、虚假功效宣传、伪造认证证书等行为,符合主观故意,目的是欺骗消费者。

二是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即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的一系列虚假营销行为,本质上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三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知;而作出消费决策,遭受了财产损失。消费者基于对“澳洲进口”“明星代言”“权威认证”的信任,产生了“产品高品质、有保健功效”的错误认知,以远超成本数倍的价格购买该产品,遭受了财产损失。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WeChat ID:135773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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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3日 13: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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