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一年内投诉10次以上,可判定为牟利性职业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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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一年内投诉10次以上,可判定为牟利性职业索赔!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治理“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

二、意见反馈

电子邮件发送至:1970153309@qq.com,信函邮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环境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550002。

联系电话:0851-85850054

2026年3月15日

附件 关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治理“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执法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是指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打假”“维权”为名,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等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倡导、督促经营主体合法、诚信经营,坚持从严查处制假售假、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和鼓励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合理维权,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依法打击以“打假”“维权”为名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建立健全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市场监管、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网信、信访等部门和12345热线工作机构、消协组织,协同联动,依法治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

第五条  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可以结合以下行为特征进行综合判定:

(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和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而投诉举报的;短期内向同一生产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接受相同或者相似服务而投诉举报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问题,仍然大量、多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要求生产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

(三)同一投诉举报人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短期内大量投诉举报或不同投诉举报人通谋后分别投诉举报同一生产经营者;

(四)投诉举报内容、行政复议申请、诉讼请求等呈现格式化、模板化特点;投诉人有拒绝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答复的异常行为;举报人存在明确提出可以将自身信息告知被举报的生产经营者等明显不符合正常举报逻辑的行为。

(五)冒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不配合核实验证身份信息;投诉不提供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不实、通讯地址不实,或者提供的信息过于笼统;投诉举报人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核实证据或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

(六)不同投诉举报人存在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电子邮箱、同一联系地址,提供相同的购物凭证、订单号,或者存在利用同一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不同生产经营者等组织策划情形。

(七)同一主体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等数量明显异常。一年内向本省行政部门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1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一年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30次以上(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

(八)未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仅以证照问题或者以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书等轻微违法行为为由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九)无实际消费关系,以投诉举报、对外曝光、恶意差评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给付财物。

(十)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进行索赔或举报;反复滋扰生产经营者,以顾问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或者以“软暴力”手段向生产经营者索要财物。

(十一)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以公共场所(宾馆、酒店等)为收件地址,未实际签收、使用相关商品,却以相关产品存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生产经营者补偿或赔偿的。

(十二)恶意扰乱商家经营以及平台经营秩序。

(十三)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特征的行为。

第六条  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列举的行为特征,经综合研判确属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人的,可以列入本省投诉举报重点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投诉举报涉及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系统性风险以及内部举报人举报的,依法予以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行为人不列入重点名录。

第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负责重点名录的审核管理,落实县级初审、市(州)级复核并录入工作机制,严格区分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与消费者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重点名录动态实时更新机制,经审查发现重点名录人员不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特征的,由录入部门及时移出重点名录。重点名录人员自被列入重点名录起一年内未再实施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一般应移出重点名录。

第八条  重点名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提出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信访的数量,以及主要反映问题、主要涉及领域或者商品服务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应当与同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政府信息公开、网信、信访、12345热线工作机构及消费者协会建立重点名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动态更新重点名录,实现各部门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依法综合治理。

第十条  各部门在收集、共享和使用重点名录信息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十一条  对重点名录人员的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调解。

第十二条  对重点名录人员的举报,举报处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处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举报处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但举报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配合核验身份信息的,视为匿名举报。

对重点名录人员相关举报奖励事项依法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处理部门可以通过约谈、制发《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等形式,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及其后果进行告知提示。

第十四条  重点名录人员反复、批量申请公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或者行政内部事务信息的,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对重点名录人员通过12345热线反映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其是否存在滥用权利、具备利害关系等情形。

第十六条  对重点名录人员的投诉举报,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涉重点名录人员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其是否存在滥用权利、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及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等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对重点名录人员提出的信访,信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其是否存在滥用权利、具备利害关系等情形。

第十九条  对重点名录人员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诉讼请求依法严格审查,审慎认定处理。

对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诉讼案件,应当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相关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重点名录人员在开展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虚假诉讼、寻衅滋事等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公司化团伙化运作的、涉嫌违法犯罪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第二十一条  细化完善司法执法办案工作指引,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和宣传,明确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违法犯罪的边界;相关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信访等事项中,对发现的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

第二十二条  网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意见,加强相关网络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置网上违法违规涉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信息,查处发布各类以打假、维权为名“蹭热点”“博流量”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等。

对通过自媒体网络直播、发布视频等形式开展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研判,并会同网信部门治理以打假、维权为名“蹭热点”“博流量”行为,指导网络平台健全相关审核管理和流量分发机制。

第二十三条  聚焦餐饮、商超、电商等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多发领域,完善经营主体合规指引,引导生产经营者提升产品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帮助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对生产经营者相关瑕疵问题、轻微违法、后果较轻、过错较小等情况,依法减轻处罚和依法免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将重点名录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名录人员的投诉举报不纳入工作质量综合评估的统计范围,突出对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12345热线工作机构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类诉求纳入不属实件管理,不纳入政府服务满意度测评,让公共资源投入正常需求。

行政复议部门加大对涉重点名录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和指导力度,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职。

信访部门对重点名录人员诉求,支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不纳入信访件满意度考核范畴。

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重点名录系统,推动异常诉求的自动甄别、预警和提示。开展针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大数据分析,精准发现问题,增强行政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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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3日 21: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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