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书:这些猎捕工具一律禁售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用猎捕工具的
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主体: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传承自然文化遗产、履行生态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重威胁物种安全和生态稳定。为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守经营红线,规范经营行为
1.严禁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寄递、展示等配套服务,坚决切断流通环节的违法链条。
2.严禁生产销售毒饵、捕鸟网、粘鸟网、电击装置(含电猫)、猎夹、地笼、鸟叫仿声器、地套等非法猎捕工具,严禁销售“三无”捕猎工具等产品,从源头遏制非法猎捕行为。
3.餐饮经营单位严禁以“野味”“野生”“山珍”为噱头,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餐食,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食用野生动物,自觉摒弃涉野饮食陋习。肉制品生产企业严禁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生产食品。
4.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必须核实来源合法性,杜绝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疑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5.严禁通过网站、网店、直播间、短视频、社交群组及线下门店等各类渠道,发布涉及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广告和信息,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宣传引流,不得为出售、购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二、明确法律责任,从严监管惩戒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领域涉野违法经营行为,将按以下标准从严查处:
1.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禁用猎捕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餐饮单位、肉制品生产企业制售涉野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十倍罚款。
4.发布涉野违法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5.提供非法交易配套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交易市场、网络平台等为非法交易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县各相关经营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生态保护责任,共同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违法广告或销售禁用猎捕工具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用猎捕工具的
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经营主体: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传承自然文化遗产、履行生态保护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重威胁物种安全和生态稳定。为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诫如下。
一、严守经营红线,规范经营行为
1.严禁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为非法交易提供场地、仓储、寄递、展示等配套服务,坚决切断流通环节的违法链条。
2.严禁生产销售毒饵、捕鸟网、粘鸟网、电击装置(含电猫)、猎夹、地笼、鸟叫仿声器、地套等非法猎捕工具,严禁销售“三无”捕猎工具等产品,从源头遏制非法猎捕行为。
3.餐饮经营单位严禁以“野味”“野生”“山珍”为噱头,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餐食,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食用野生动物,自觉摒弃涉野饮食陋习。肉制品生产企业严禁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生产食品。
4.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对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必须核实来源合法性,杜绝来源不明、无法提供合法凭证的疑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市场。
5.严禁通过网站、网店、直播间、短视频、社交群组及线下门店等各类渠道,发布涉及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广告和信息,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宣传引流,不得为出售、购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二、明确法律责任,从严监管惩戒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领域涉野违法经营行为,将按以下标准从严查处:
1.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倍罚款)。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销售禁用猎捕工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餐饮单位、肉制品生产企业制售涉野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最高可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三十倍罚款。
4.发布涉野违法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5.提供非法交易配套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交易市场、网络平台等为非法交易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全县各相关经营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觉履行生态保护责任,共同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市场环境。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违法广告或销售禁用猎捕工具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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