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十大乱象

一、滥用市场力行为
经营主体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对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典型表现为发电企业利用机组必开、线路检修、输电阻塞等带来的优势地位,故意高价申报,抬高现货节点电价。

二、哄抬价格行为
经营主体通过捏造散布信息、物理持留、经济持留等方式,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过高、过快上涨。典型表现为发电企业不申报足额发电能力、不修复已知故障、人为制造非计划停运加剧供应紧张,或大部分容量申报异常高价抬高边际价格,推动现货和辅助服务价格上涨。

三、串谋行为
经营主体之间通过口头约定、签订协议等方式,串通开展市场交易。典型表现为不同经营主体通过线上线下会商、制定联合策略、统一管理交易 U-Key、同一场地申报等方式约定交易要素;发电集团下属不同发电厂 / 售电公司通过统一策略、集中申报等形成实质协同行为。

四、关联交易行为
存在关联关系的经营主体通过定向交易、内部转移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价格或规避应尽义务。典型表现为发售一体企业利用优势降低下属售电公司购电成本抢占市场份额,区别对待民营售电主体;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不合理抬高批发价格,规避向零售用户传导降价红利。

五、内幕交易行为
市场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关键信息的人,利用此类信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典型表现为经营主体通过贿赂市场运营人员、技术入侵等手段提前获取市场关键信息 / 商业秘密;市场运营人员利用信息便利,直接或间接参与电力交易。

六、传播误导信息行为
经营主体散布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公开作出相关评价、预测或交易建议,影响其他主体交易决策或损害其他主体商业形象,进而操纵市场、排除竞争或通过反向交易获利。典型表现为开展虚假交易制造市场流动假象,诱导其他主体跟风,误导市场形势判断。

七、不当套利行为
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事实、策略性交易等方式,滥用市场规则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市场机制运转偏离设计初衷。典型表现为制造供需 / 价格假象、虚报数据骗取市场补偿;策略性申报在享受补偿的同时不当获取高额收益;跨市场亏损交易换取另一市场不对称收益。

八、不诚信行为
经营主体通过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或实施混淆行为等方式,欺骗、误导其他经营主体或市场运营机构并从中获利。典型表现为发电企业虚报可用发电能力等。

九、违反电力市场有关规则、规定、政策的行为
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公然违反市场有关政策、规则等,妨碍市场正常运行。典型表现为发电企业拒绝按照市场出清结果调整出力,影响实时市场供需平衡。

十、其他操纵或扰乱市场的行为
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具有不正当目的、缺乏经济合理性、不符合市场基本面或存在重大过失等,对市场秩序、其他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典型表现为使用外挂软件、妨碍他人操作获取秘密;操作失误导致申报数值远超实际需求,严重扭曲市场价格。

小结
总体来看,这十类负面行为可归为三个象限。

1、操纵供需与价格,利用物理支配地位或协同优势,暴力扭曲价格信号。
2、滥用信息和数据,制造信息不对称,依靠欺诈和数据作弊进行非公平套利。
3、规则与结构套利,钻制度的空子或者公然破坏物理调度运行秩序。
以上扰乱电力市场的负面行为,不仅破坏了电力市场的合规底线,更是破坏了电力系统安全与国家能源经济利益的生命线。

湖南省率先建立本土化、可执行、全覆盖的市场行为负面清单,能够将原则性的监管要求转化为清晰的行为红线,能够让市场主体更加明确 “可为” 与 “不可为” 的边界,也能提高用户的风险识别能力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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