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力市场结算新规:售电公司超额收益被“限高”,价差上限1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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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省内配套市场结算实施细则(V2.0版)》。(文末附原文pdf)
文件里有一条新规,引起了售电圈不小的震动:
“建立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回收机制,按月对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价差高于价差收益上限R的部分进行回收。R为0.015元/千瓦时。”
简单翻译: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卖给用户的电价,减去自己在批发市场买电的成本,每度电的差价如果超过1.5分钱,超出部分就要被“没收”,返还给全体工商业用户。
这可不是小改动。今天把这条规则拆开讲,算清楚账,看看到底对谁有影响。
先理清几个概念。
批零价差 = 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收取用户的平均电价 - 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支付的平均购电价。
价差收益上限R = 0.015元/度(即1.5分/度)。
如果某售电公司当月的批零价差超过了1.5分/度,超过的部分全部被回收,不再归售电公司所有。
回收的电费怎么处理?细则原文:“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照当月实际用电量比例分享。”
也就是说,售电公司赚差价不能太狠,超过1.5分/度的部分,相当于给所有用户“发红包”。
假设贵州某售电公司,当月零售均价0.45元/度,批发均价0.43元/度,批零价差=0.02元/度(2分钱)。当月该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总用电量为1亿度。
实际批零价差 = 0.02元/度
价差收益上限R = 0.015元/度
超额部分 = 0.02 - 0.015 = 0.005元/度
回收电费 = 0.005元/度 × 1亿度 = 50万元
这50万元,售电公司不能拿,而是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享。
如果批零价差只有0.01元/度(1分钱),低于上限,则不回收。
售电公司的核心价值是为用户提供购电服务、风险管理和增值服务,赚取合理的服务费。但如果价差过大,可能意味着:
利用信息不对称,对用户报高价
利用市场力,在批发市场压低成本
缺乏有效竞争,导致用户利益受损
设置1.5分/度的上限,既给了售电公司合理的盈利空间,又防止了“暴利”。这也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现——售电侧不是完全放任不管,而是有规矩的竞争。
除了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回收,细则还明确了发电侧(火电机组)中长期交易偏差收益回收机制。这一条主要针对火电机组。
规则核心:
火电机组年度、月度及月内中长期当月成交电量,应不小于其全月市场结算电量的 u%(具体数值细则未公布,通常为80%-90%)。
允许负偏差 v% 范围内的偏差电量不进行收益回收(比如允许少签5%)。
超出允许负偏差范围的部分,按“缺额度电回收价格”进行收益回收。
简单说:火电机组必须签够一定比例的中长期合同,不能过于依赖现货。如果签得太少(低于“全月市场结算电量×u% - 允许负偏差”),就要被回收超额收益。
为什么要这样? 中长期合同是市场的“压舱石”。如果火电机组都不签中长期,全去现货市场博高价,一旦供需紧张,现货价格暴涨,用户电价将剧烈波动。强制要求中长期比例,是为了稳定市场预期。
1. 对售电公司:告别“暴利”,拼服务
过去有些售电公司靠信息不对称,拿到的批发价很低,但给用户报价很高,赚取高额差价。新规之后,这种模式行不通了。1.5分/度的上限,意味着售电公司的核心利润空间被锁定。
出路在哪? 必须从“赚差价”转向“赚服务费”——帮用户做负荷管理、节能改造、绿电交易、储能配置等增值服务。这些收入不在批零价差范围内,不受上限限制。
2. 对电力用户:能分享回收电费,但别指望太多
用户是超额收益回收的受益者。50万元回收电费分给全省工商业用户,每度电可能只分到零点几分钱。真正的好处是:售电公司不敢报高价,用户能拿到更合理的零售电价。
3. 对火电机组:提高中长期签约比例
以前有些火电机组喜欢“赌现货”,现在不行了。如果中长期签约量不足,超出允许负偏差的部分会被回收收益。建议火电企业提前与售电公司、大用户签订中长期合同,锁定基础电量,同时留一部分灵活电量参与现货。
贵州这次结算细则V2.0版,核心是两件事:
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回收:批零价差超过1.5分/度的部分,没收分给用户。
发电侧(火电机组)中长期偏差收益回收:火电机组中长期签约量不能太低,否则回收收益。
对售电公司,这是倒逼转型的信号——从“中间商”变成“服务商”。对用户,这是保护机制,防止被不合理高价收割。对火电,这是稳定市场的“定心丸”。
一句话:规则越来越细,套利空间越来越窄,真正比拼内功的时候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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