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公司超卖消费券,老板赔到关店.个体户的“表见代理”陷阱

案子的主角,是重庆长寿的一个火锅店老板,操某。
他想引流,找了家营销公司
操某的火锅店,生意一直不温不火。他想了个办法:找人帮忙引流。
他跟一家营销策划公司签了《引流合作协议》。合同内容是:营销公司帮火锅店制作、销售面额为39.9元的消费券,卖券的钱归营销公司,用来抵扣火锅店应付的推广费。火锅店负责接待持券消费者,不再另行支付推广费用。
他觉得,900张券,就算全来了,也扛得住。就当花点推广费,换点人气。
但他不知道,自己正在走进一个坑。
券卖超了,店亏倒闭了
营销公司卖券卖得“很成功”。
操某的火锅店本来就长期亏损。大量消费者拿着39.9元的券来消费,他不但没赚到钱,反而越亏越多。接待能力也跟不上,消费者体验差,差评一堆。
最后,操某扛不住了。停业、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大吉。
消费者手里的券,变成了废纸。360名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操某退钱。
老板的委屈:“我只让卖900张”
操某的委屈,换谁都能理解。
“我跟营销公司说好了只卖900张,他们卖了2600张,超出的部分凭什么让我扛?卖券的钱他们拿走了,亏本接待我来扛,现在退款还要我退?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从情理上,操某说得对。但法律上,他站不住。
法院和消保委联合介入后,给出了法律上的判断:
给个体户老板的三点提醒
这个案子,操某最后赔了钱,店也关了。他是受害者,但法律上他得承担责任。
我给所有个体户老板提个醒:
提醒一:签合同,白纸黑字写清楚
操某说“口头约定900张”,但拿不出证据。营销公司不认,法院也没法采信。
提醒二:别把“代理权”轻易交给别人
营销公司以你的名义卖券,你就是“被代理人”。他做的事,法律上视为你做的事。他超卖,你负责;他乱承诺,你负责;他收了钱跑路,还是你负责。
把代理权交给别人之前,想清楚:你能不能承受他乱来的后果?
提醒三:定期对账,及时止损
操某如果早点发现营销公司卖超了,早点叫停,可能不会亏到倒闭。

最后,说点实在的:
这个案子里,操某最后赔了360个消费者的钱。他冤不冤?冤。但法律就是这样:你和消费者之间的事,是一层关系;你和营销公司之间的事,是另一层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操某可以向营销公司追偿,但那是另一场官司了。
个体户老板们,记住:
签合同,白纸黑字
给代理权,要有制约
定期对账,及时止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