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州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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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制定《免罚清单》的意义

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按有关规定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使用《免罚清单》注意事项

 1 《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2 《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3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4 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吉州区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时未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

(七)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八)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九)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十)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或者经营范围不存在前置或后置行政审批,在立案调查终结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的;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

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首次被发现的;

(十五)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或者销售记录制度,但票据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十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或者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

(十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3.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二十)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误导消费者交易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十一)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未审验场内经营者经营证照的,但掌握了经营者其他信息和联系方式的;

(二十二)违反《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进入市场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未在经营场地明显处悬挂证照,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三)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四)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六)违反《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第十四条,提供方未将变更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登记的;

(二十九)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责令

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一)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二)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款,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四)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六)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七)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八)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九)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

时改正的;

(四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五)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六)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七)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

容不一致,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八)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四)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五)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六)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七)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八)违反《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印制时发生失误,没有主观故意,且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三)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四)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或者标注不清晰的,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六)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六十七)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六十八)违反《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

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十九)依据《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9日 0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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