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作出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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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作出 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的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所以“责令停业(整顿)”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连规章都无权设定。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否则就是违法和无效的。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的法律依据,主要分布在 《行政处罚法》(基础法) 及 市场监管各领域单行法、行政法规中。以下按类别整理核心法规及关键条款:
一、基础法律(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九条:明确 责令停产停业 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种类 。
第六十三条:作出此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二、市场主体监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停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直接“停业整顿”表述,但可依据上位法作出 责令停止经营 等处罚 。
三、食品安全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非法添加剂等严重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贮存、运输、装卸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三十三条:拒绝、阻挠监管检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千-5万元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未遵守GMP/GSP等规范,逾期不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三十条:购销记录不真实、不完整,逾期不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三十四条:未按规定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逾期不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多次出现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涉及生产条件、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违法。
五、价格与反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 。
第十条:不执行价格干预/紧急措施,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
第十二条:牟取暴利,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
六、产品质量与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生产、检验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七、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发布禁止情形广告(如处方药、烟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可含停业整顿)。
八、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
《计量法》《标准化法》《认证认可条例》 对计量器具违法、标准违规、认证造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执照。
九、烟草、食盐、化妆品等。
《烟草专卖法》《食盐专营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均有 情节严重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吊销许可证/执照 的处罚阶梯。
总结:
责令停业整顿 = 责令停产停业,属较重行政处罚,由法律、法规设定,必须听证、书面决定、依法送达。通常为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或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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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9日 1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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