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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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
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开展商业宣传。 -
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内容。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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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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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食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
禁止发布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餐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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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
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
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
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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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
出现饮酒的动作; -
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
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
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
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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