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背科学常理的营销构成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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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背科学常理的营销构成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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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背科学常理的营销构成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近年来,随着公众对自身形象与健康管理的需求日益增长,美容、养生、形体调理等生活消费服务市场持续拓展,服务项目不断推陈出新。从传统护肤美体到各种改善服务,相关机构作出的效果承诺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然而,市场繁荣背后,部分服务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消费者急迫心理,进行夸大甚至违背科学常理的虚假宣传,由此引发的纠纷逐渐进入司法领域。若服务方信誓旦旦承诺能为已成年人士实现大幅增高、逆龄生长等有违生理规律的效果,但在收取费用后却无法达成,其责任应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为此类涉及人体机能改变的消费承诺效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也为相关行业敲响了警钟——营销的边界,决不能僭越科学与诚信的底线。

增高承诺诱人

三十二岁男子的困惑与失望

王某的增高之旅,始于一个在常人听来近乎天方夜谭的承诺。2021年,时年32岁的王某结识了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的经营者张某。在一次服务推介中,张某向王某描述了一项颇具吸引力的增高服务,张某称通过其提供的一套包含特定调理、口服补充及仪器辅助在内的综合服务方案,可以在1年内使王某的身高增长10厘米。对于一个早已过了骨骼生长期的成年男性而言,这一承诺无疑极具吸引力。

在诱人效果驱动下,王某与张某达成了合意。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手写服务单、收据及付款记录,确立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其中明确载明了长高10厘米的目标及相应费用。基于对该项具体承诺的信任与期待,王某为此支付了该项目费用共计2万元。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张某陆续为王某提供了数次服务。然而,随着约定服务周期逐渐届满,王某沮丧地发现,自己并未如张某所承诺出现显著的身高变化。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让王某深感被欺骗。他多次与张某交涉,要求其就未能实现的承诺给出说法并退还费用,但张某或以王某未完全配合为由推诿,或坚称服务已产生长高约2厘米效果,拒绝退款。协商陷入僵局后,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最终选择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其支付的服务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定

违背科学与常识的承诺,自始构成欺诈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北京三中院从法律与科学常理的双重维度,对此案作出了清晰界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张某向已成年消费者王某作出长高10厘米的承诺并收取高额费用,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

法院剖析了承诺的性质、合理性及其在法律上的效力。法院指出,消费欺诈的认定,需满足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使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首先,法院对案涉承诺内容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判决指出,王某在接受服务时已是年满32周岁成年人。根据现代医学基本常识及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成年人的骨骺线通常已闭合,身高增长存在严格生理限制。通过非医疗性的、生活美容或养生调理手段,在短短一两年内实现10厘米的大幅增高,缺乏普遍认可的医学理论支持和广泛的实践验证基础。张某所作出的承诺,其内容本身已显著超出了社会一般公众对类似调理服务可能效果的合理预期范畴,更与基本生理科学规律相悖。这种承诺天然带有强烈超常性和诱惑性,其真实性存疑。

其次,法院明确了该承诺在合同语境下的法律属性。张某并非仅仅表达一种美好愿望或模糊目标,而是将长高10厘米这一具体、可量化的结果,与明确服务期限、数万元对价直接挂钩。这种具体化表述,使其脱离了单纯商业营销或意愿表达范畴,在消费者王某认知以及双方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意中,实质上已构成了对服务效果的保证或允诺。它直接影响了王某作出购买决策和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是合同得以订立的重要因素。

关于张某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法院认为,张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美容养生服务经营者,理应具备与其业务相关的基础人体生理学和医学常识,或者至少负有审慎核实其所宣传效果是否具备科学可能性的义务。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张某未能就其能使成年人长高10厘米承诺提供具有权威性的科学依据或可靠的实证材料。在此情况下,张某仍向消费者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上至少存在应当知道承诺可能虚假但仍予以作出的放任故意,甚至存在为促成交易而故意虚构事实的直接故意。

对于张某辩称其已实际提供了服务,且王某身高增长2厘米,故不构成欺诈。法院指出,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合同缔结和营销宣传阶段,经营者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交易决定。张某在缔约时作出虚假承诺,已经构成了欺诈。后续是否提供了服务、服务是否产生了某些难以验证的变化,均不能改变其在缔约时进行虚假宣传的欺诈性质。且所谓2厘米的增长,除张某单方陈述外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也与承诺的10厘米相去甚远,无法实现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所期待的根本目的。

综合以上分析,北京三中院认定,张某在明知或应知其承诺缺乏科学依据和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为招揽客户、获取高额服务费,向消费者王某作出长高10厘米的虚假承诺,致使王某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法律捍卫理性与诚信

基于上述认定,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在增高项目中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就其存在欺诈行为的增高项目,向王某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张某需退还王某已支付的该项目服务费2万元,并另行支付三倍赔偿金6万元,合计8万元。法院终审判决,旗帜鲜明地否定了这种违背科学常理的虚假营销,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诚信底线。

法官后语

给虚假承诺戴上紧箍咒

让消费市场回归科学与诚信

当前,在一些服务领域中,存在着值得警惕的营销倾向,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改善自身外貌、体征的迫切需求和对专业知识的相对缺乏,精心编织违背基本科学原理的效果神话。从一次治疗彻底祛斑到几天快速瘦身,再到本案中成年后增高10厘米,这些承诺往往打着高科技、古法秘方、跨界融合等旗号,利用信息壁垒进行夸大甚至虚假宣传。它们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让消费者为不可能实现的效果买单,更可能因不当操作或使用不明产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难以预料的潜在风险,甚至贻误必要的正规医疗时机。

本案的司法裁判明确宣告,对于明显违背自然科学规律、超越社会普遍认知的消费承诺,法律将进行严格审查。经营者不能以服务目标、美好愿景、个体差异等为托辞,逃避其作为承诺作出者应负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当一项承诺具体、量化且成为交易的重要因素时,其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经营者对此应予负责。司法实践对消费欺诈的认定,正是要遏制这种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交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免于陷入因信息失真而作出的错误判断。

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石,对于关乎消费者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生活服务领域而言,这份诚信更应建立在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经营者必须恪守商业道德底线,敬畏科学规律,对自身服务的效果进行如实客观描述,任何宣传都应建立在可验证、合常理的基础上。企图通过制造科学噱头和效果幻觉来牟利,最终必将受到市场的淘汰和法律的制裁。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本案也是一次生动的警示。在面对形形色色、令人心动的承诺时,尤其是涉及人体机能改变、健康状态逆转的服务,必须保持一份必要的清醒和理性。要具备最基本的科学常识和判断力,对违背生理规律的“奇迹”保持警惕。消费决策前,应主动了解相关服务的科学原理和行业普遍认知,对于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效果承诺,务必通过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固定。同时,注意保存付款凭证、宣传资料、服务过程记录等全部证据,一旦发生争议,这些都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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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局中局、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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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0日 1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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