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指南 (2026版)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有关规定,现制定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指南如下:
01
信用修复的范围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的经营主体、破产重整企业。
02
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经营异常名录
1.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2.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3.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5.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信息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四)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1.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作行政处罚或者作出轻微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2.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经营主体申请修复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可关联修复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3.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经营主体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可关联修复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五)破产重整企业
1.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
2.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公示其违法失信信息。
03
信用修复的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申请信用修复。
(一)线上修复。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s://www.gsxt.gov.cn),在线申请信用修复,线上修复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二)线下修复。申请人可到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辖区市场监管所线下申请信用修复,办理地址及电话见附件2。
04
信用修复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结果查询
(一)申请材料
1.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表;
2.守信承诺书。
(二)办理时限
1.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破产重整企业: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可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三)修复结果查询
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用修复结果。查询方式见附件1。
(扫码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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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
修复申请流程及修复结果查询方式

附件2:信用修复线下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附件3:《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表》
《守信承诺书》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富裕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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