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证监会: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三大交易所集体出手,A股交易规则将迎重大调整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
意见从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等方面提出8条改革举措。
意见明确,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这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有关部署,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设立16年来,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功能有效发挥,培育了一批标杆性企业,在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集群效应。《创业板意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一是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发行上市。二是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三是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适用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四是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深交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审核注册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五是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支持优质创新公司灵活设置股权激励考核指标。支持创业板公司发行科创债、绿色债券等产品。六是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七是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机制安排。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优化创业板指数、ETF和期货期权品种体系。八是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深交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推动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及市场有关各方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出一批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不断增强创业板吸引力和竞争力,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完善创业板制度供给和产品服务,发挥好创业板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和集聚的重要作用。
二、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
三、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四、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突出重要性原则,提升监管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强化注册环节审核把关,提高审核注册质量。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对于未按审核程序标准履职,存在重大过失或蓄意包庇纵容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五、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融资、按需融资,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同时继续履行限售期相关监管要求。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支持优质公司适用公司债券简明信息披露安排。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引导投资者审慎合理报价。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扶优限劣监管导向,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深入开展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走访,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快修订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格保荐代表人准入管理。
七、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优化创业板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产品和期权品种,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八、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更好与地方政府协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投对接等专业服务。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加强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凝聚改革共识。
中国证监会
2026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板块功能定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板块特色和优势,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完善创业板制度供给和产品服务,发挥好创业板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和集聚的重要作用。
二、优化发行上市标准,提高包容性和吸引力。用好创业板现有上市标准,支持符合板块定位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等条件的优质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允许首次公开发行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优化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试点提高优质创新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的配售比例。提高中小盘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比例上限。
三、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
四、严把发行上市遴选准入关,压紧压实审核注册全链条责任。进一步压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严把质量关。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突出重要性原则,提升监管透明度。中国证监会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强化注册环节审核把关,提高审核注册质量。加强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对于未按审核程序标准履职,存在重大过失或蓄意包庇纵容企业财务造假行为的,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五、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提升股债融资灵活性便利性。引导上市公司合理融资、按需融资,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实施简易程序再融资,提高简易程序额度上限。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同时继续履行限售期相关监管要求。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知识产权证券化等产品,支持优质公司适用公司债券简明信息披露安排。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新股发行定价监管,引导投资者审慎合理报价。持续严防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扶优限劣监管导向,加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深入开展创业板上市公司大走访,推动上市公司质量回报双提升。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快修订证券公司监管条例、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则,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格保荐代表人准入管理。
七、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优化创业板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产品和期权品种,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八、汇聚工作合力,共同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生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在企业培育、涉企服务、风险处置等方面的作用,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强化深圳证券交易所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功能,更好与地方政府协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学研投对接等专业服务。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加强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凝聚改革共识。
中国证监会
2026年4月9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答记者问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创业板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如何理解深化创业板改革的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十五五”规划纲要、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均要求,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也对增强资本市场制度竞争力、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等作出部署。创业板是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自上一轮改革以来,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深化改革,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第一,这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做优做强,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大力提振消费,促进贸易提质增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尤其是带动青年群体就业创业。第二,这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呈现爆发式发展。新技术催生新产业、新业态,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创业板板块特色和优势,更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第三,这是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创业板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便利性,有助于引入一批优质上市公司“源头活水”,加快构建“长钱长投”制度环境,吸引更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入市。这对于进一步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微观基础,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突出创业板板块定位,优化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提高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健全创业板市场功能,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助力提高直接融资、股权融资比重,更好服务产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
改革过程中,重点把握好以下4个方面。一是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大局。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二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创业板功能发挥、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则及执行机制,进一步夯实市场发展基础。三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创业板支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精准性,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市场生态。四是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防风险、强监管的基础上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深化改革、稳定市场与强化功能的良性互动。
三、问: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就此作了专门部署。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当前,全球创新活动进入密集活跃期,前沿技术不断涌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加速融合,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日新月异。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都在主动进行改革,以更好适应创新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亟需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科创板、创业板都是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两创板”在坚守各自定位的基础上,较好地实现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其中,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等。
四、问:本次改革提出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未盈利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如何识别出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一直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也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这项工作的主要安排为:一是推送主体和程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企业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申报发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业情况,汇总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证监会。二是推送条件和标准。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规定条件。三是与审核注册的关系。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注册主体责任、发行人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不代表对被推送企业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同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进行审核注册。
为推动改革平稳落地、取得实效,证监会和深交所还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接,组织做好政策培训、业务指导,便利和引导地方政府高效、高质量开展推送企业信息工作。二是定期向地方政府反馈其推送企业相关情况。
五、问:围绕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制度机制方面,有哪些优化安排?
答: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是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本次改革围绕这几个方面,优化了相关制度安排。再融资方面,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时效性要求较高等需求,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并购重组方面,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并购六条”在创业板落实落地。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股权激励方面,围绕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六、问:这次在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方面有哪些政策举措,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加快推进投资端改革,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一环。这次改革主要推出了以下举措。一是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创业板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多元化,减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投资者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交确定性和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有利于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二是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更好满足不同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
七、问:本次改革在防风险、强监管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本次改革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创业板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切实加强全过程、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一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好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等作用。强化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交易所审核、上市委审议、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二是严防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监管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交所与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用足法律赋予的手段,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三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厉打击配合造假、突击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四是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对优质创新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进一步提高便利度和效率。对于存在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继续依规加强监管。五是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
八、问:中国证监会如何抓好《创业板意见》贯彻落实?
答:《创业板意见》是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证监会将始终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的落地实施。一是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持续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二是指导深交所、行业协会等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培训,尽快启动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工作培训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三是持续做好改革跟踪问效,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改革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评估完善,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重磅!三大交易所集体出手,A股交易规则将迎重大调整
4月10日下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先后发布公告,就修订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就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优化证券交易机制,促进市场稳定运行,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近日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事项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调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的需求,延长相关品种的交易时间,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二是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与沪市股票保持一致。相关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基金收盘阶段价格稳定性和定价效率,提高市场机制一致性。三是根据规则变化与业务需要进行适应性修订,包括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一并纳入本次修订,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调整规则表述,优化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有关部署,优化证券交易制度,促进市场稳定运行,更好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修订。
一是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创业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创业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相关调整有助于提升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和交易策略多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定价效率,促进增强市场活力和韧性。
二是调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相关调整有利于提升大宗交易成交效率,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吸引中长期资金入市。
三是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范围。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适用品种由“创业板股票”扩展为“A股、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调整有助于满足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的需求,延长相关品种的交易时间,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四是优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安排。将本所自律监管措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调整为“暂停交易”,“盘后限制交易”调整为“限制交易”,进一步提高监管措施适用性,更好满足自律监管需要;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本所可以采取纪律处分的规定,打击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是整合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比例限制相关内容。前期本所已就调整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及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吸收相关内容,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与主板其他股票保持一致。(点击查看全文)
北交所就修订交易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落实新“国九条”有关部署,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完善股票交易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北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自2026年4月10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自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开市以来,《交易规则》已正式实施四年有余,交易机制功能稳步发挥,二级市场整体运行平稳。为进一步便利市场参与,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同时强化投资者保护,提高市场透明度,规范交易秩序,本次《交易规则》拟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修订。一是推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明确委托、申报及行情揭示等相关安排,为拟以收盘价成交的投资者提供丰富的交易渠道。二是优化大宗交易制度,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三是增加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风险揭示安排,并设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上限,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四是完善交易监管安排,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情形,配套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交易公开信息。同时,对证券交易监管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调整规则表述及体例结构。
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聚焦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额发放的高管绩效薪酬、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等八方面
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为推动落实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度规则,筑牢防范财务造假的第一道防线,证监会自4月起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目标是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形成参与各方积极履职、相互制衡,助力企业科学决策的良好生态。一是突出实效。切实推动各项制度和规则落地,形成良好示范效应。二是聚焦关键。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力争用典型案例“小切口”引导规范运作“大文章”。三是内外协同。坚持公司自治与监管约束并重,激发内生动力。
行动聚焦八个方面。
一是提高董事会秘书履职能力。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督促董秘长期缺位的公司及时选聘,能力不合要求的依法更换。
二是支持第三方提名独立董事。支持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和联合行权的方式公开提名,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
三是支持审计委员会专项核查。聚焦年报和内控审计非标事项、财务疑点等问题。支持审计委员会向监管报告。
四是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额发放的高管绩效薪酬。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对财务造假且薪酬与业绩挂钩的上市公司,督促追回虚假业绩对应超发的高管薪酬。
五是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在严肃惩处的同时支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他重要股东进行民事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六是支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提升行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对行政监管的有机补充。
七是引导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加强业务与财务系统的融合。鼓励企业通过数字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提高业务数据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增强内控有效性。
八是组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培训。
证监会将组织推动一批典型案例,持续深化公司治理监管约束,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来源 | 综合证监会发布、三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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