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2026年第3期)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平台提供者(实际运营机构)和外卖餐饮商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通过线下排查+线上监测+专项抽检,持续开展“随机查外卖”活动,全面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为强化警示、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现将2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
未按规定备案及更新信息案
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行动中,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沧源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发现入驻平台餐饮户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过期,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入驻商户信息。
处理结果: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临翔区某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以及提供虚假入网信息案
2025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在处理12315平台投诉单时,发现临翔区某餐饮店正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线上餐饮店铺从事网络外卖食品经营活动。该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临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实际经营场所。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026年总第47期
供稿丨食品餐饮安全监管科
编辑丨杨雪娇
审核丨陈立男
终审丨张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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