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正在征求意见 chengsenw 44267文章 0评论 2026年4月13日 10:44:44网络营销评论1阅读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正在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起草了《关于严禁使用 “生鲜灯”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期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f520d98ead024b09882f058a3c74ad7c.html),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近期,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以下称“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依法依规履行主体责任,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 四、照明设施销售者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上述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XX日 光研究市场 照明前瞻咨询与创新智库 联系电话:18666608282 邮箱地址:328420243@qq.com 业务范围:推文|咨询|孵化|培训|选品 #行业新品#独家观点#市场研究#产业政策 来这里学习两天!掌握爆品战略落地系统方法(文末领报名表) 专业推荐:《健康照明100问》!科学用光指南,重构健康光环境 GB30255新版室内照明产品能效国家标准发布,整体能效门槛适度提升! 《照明电器 类太阳光谱评价规范》等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综合照明 非视觉效应》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磅!非视觉光生物效应国标出台:节律、情绪与高绩效照明正式有据可依! 新版国标4月1日已实施!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迎来多项变化 《“好房子” 建设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照明相关要求速读 点赞 登录收藏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