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逻辑与实现路径

罗志恒(粤开证券研究院)
盛中明(粤开证券研究院)
李明宇(香港大学商学院)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着眼充分释放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红利,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规则统一、竞争公平、监管协同的市场体系,其对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扩大内需、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高潜在经济增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涵包括“全国统一”和“大市场”两个维度
“全国统一”强调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其核心在于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两个层面。商品市场全国统一侧重促进商品跨区域顺畅流通,最终体现为同质产品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趋于一致。要素市场全国统一则表现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获取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成本趋近,并且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性成本趋近于零。
“大市场”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强大的供给能力。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给体系能够降低协作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增强产业竞争力。二是超大的内需规模。全国统一大市场意味着我国要在超大人口规模的基础上形成超大内需市场。一方面,这是民生福祉的直接体现;另一方面,强大的内需市场能够降低经济增长对外需的依赖,增强发展的自主性和稳定性。三是通过供需同步扩容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从供给侧看,门类齐全完备的生产体系为专业化分工创造条件,不同企业可以专注于产业链的特定环节,通过专业化提高效率。从需求侧看,市场规模越大,企业的固定成本越容易在更大的市场容量中被摊薄,同时超大规模市场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回报空间。四是通过超大规模市场形成强大的国际影响力。超大规模的供需市场可使我国在全球供应链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并将推动我国从“世界工厂”向“世界市场”转变,在构建更加平衡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枢纽作用。
(二)财税体制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影响:已有研究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财税体制通过税收制度、政府间收入划分和支出责任安排、转移支付制度等影响地方政府激励机制和行为选择,从而影响市场能否统一、能否做大。学术界对财税体制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关系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主要研究成果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研究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初期至1993年,大量国有和乡镇企业直接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大体上也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在政府间划分,地方政府上缴规定数量的收入后将剩余收入留存;这在市场化改革初期激发了地方积极性,但也直接鼓励了各地保护本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阻止外地商品流入,造成各地间商品流通壁垒较高、私营企业发展较为缓慢(沈立人等,1990;银温泉等,2001;刘明慧等,2023)。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到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我国先后将税基流动性较强的主要税种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所得税)和中央独享税(消费税)。税收收入的归属从基于企业隶属关系转变为基于企业在所在地实际经营产生的全部税基(谢贞发等,2024)。这一制度调整切断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的联系,使得封锁外地商品流通不再能为地方带来财政利益;相反,吸引更多企业来本地投资经营、扩大本地税基,成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由此,地方政府的竞争策略随之发生转变,从“堵外地商品保护本地企业”转向“抢外来投资扩大本地税基”,客观上推动了地区间商品流通壁垒的瓦解。虽然这一转变后续也带来了各地在招商引资方面的过度竞争问题,但其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层面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商品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通,为全国统一商品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概念“地方竞争”出发,基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地方竞争对经济产出的影响。林毅夫等(2000)利用1970—1993年的数据,在控制了同时期其他各项改革措施的影响后,测算发现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分权改革提高了省级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率。陶然等(2009)研究认为,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促进商品市场统一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通过压低工业用地价格、推高商住用地价格的差异化供地策略,带来了制造业的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这种“区域竞次”模式(“逐底竞争”)通过吸引制造业投资让中国成为全世界中低端制造业中心,也会带来一系列经济、社会乃至环境方面的负面影响。陆铭等(2009)研究发现,分割市场对于当地的经济增长具有倒U型的影响,即在市场分割程度并不太高时,提高市场分割程度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增长,如果市场分割程度超过某个临界值,经济增长就会受到负面影响。吕冰洋等(2022)系统分析了分权与集权的动态平衡所塑造的不同时期的地方竞争关系,中央政府一方面赋予地方财政权力来调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间事权调整来缓解地方积极性发挥所带来的市场分割问题;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发挥积极性,有效解决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与调动地方积极性的矛盾,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增长。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更加聚焦于特定财税体制下地方竞争产生的副作用。范子英等(2010)研究发现,分税制改革伴生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相对地方自有收入而言,更容易推动地方政府规模的膨胀、加剧资源配置的扭曲。也有研究认为,1994年后的财政分权改革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事权向地方层级下沉,按经典财政分权理论,这本应通过地方间竞争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并提升质量,但在中国实践中并未带来义务教育水平的显著提高(乔宝云等,2005)。其原因在于,为争取外来投资,地方政府在区域间竞争中将更多财政资源配置到与教育不直接相关、但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的投资项目上,从而挤占了教育支出的空间。
三是直接从财税视角切入,分析全国统一大市场面临的关键阻碍。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后,围绕财税体制如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研究明显增多(孟军,2024;康明等,2024;张守文,2024;胡怡建等,2024;谷成等,2025;李建军等,2025)。这些相关讨论也逐步形成一些共识:其一,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不匹配,地方支出责任过重,收支压力过大催生市场干预动机,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其二,政府间税收分享制度有待优化,增值税按生产地分成、企业所得税按注册地分成,使地方政府普遍更重视制造业生产和投资而忽视提振居民消费,从而带来重复建设、区域发展结构趋同等问题;其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地区间的分配与人口流动形势脱节,经济发达地区作为人口净流入地收到的转移支付相对更少,导致人口净流入地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全国统一;其四,税收征管力度缺乏制度性规范,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繁杂且部分条款可执行性不足,致使不同地区税务部门对同类涉税事项的认定标准与征收方式存在差别,阻碍了税收征管规则的全国统一。
四是从细分领域的政策优化入手,讨论如何改进具体的财税政策机制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丁丽芸(2022)从全国统一大市场角度,提出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优化方向。还有学者集中研究了在电子商务发展背景下地区间“商品生产极化、商品消费均化”的现象,因为销售者注册地与消费者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税收管辖区,使得生产地原则下税源向数字产业集中的少数几个省份流动(刘怡等,2021)。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依据发票信息逐步在省际和省以下试点数字经济增值税收入按消费地原则分配,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壮大(黄思明等,2022)。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进入纵深推进阶段,仍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一,现有研究多从“统一”维度讨论市场分割,但对“大市场”维度的关注相对不足。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要求商品自由流动、要素市场化配置,也需要建立供需同步扩容的超大规模市场。当前我国商品供给能力强大但服务供给不足、商品消费稳定但服务消费疲弱的结构性失衡现状,及其背后的财税体制原因尚未得到充分揭示。其二,对税收制度如何影响政府行为激励的分析还不够全面。现有研究多聚焦于税收横向分享原则对地方竞争的影响,但对税收征收环节、征收对象、不同行业税负差异等税制结构特征如何系统性塑造政府行为模式,缺乏全面分析。其三,对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的财政动因与传导机制需要更细致的刻画。大量研究注意到地方政府通过压低工业用地价格支持制造业发展,同时推高商住用地价格获取土地收益的现象。但这种差别化供地策略背后的基础驱动因素以及这种模式如何扭曲土地要素配置并制约服务业发展和劳动力流动,其内在逻辑链条尚需进一步厘清。其四,在政策建议方面,现有研究多强调减轻地方支出责任、优化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但对增强中央政府在关键要素配置和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统筹能力考虑不够充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不仅需要减少地方政府的市场干预动机,更需要强化中央政府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投资、社会保障等领域的统筹职能。
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状:有限统一、结构失衡

前文从理论层面阐释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两大核心内涵,梳理了财税体制与统一大市场关系的已有研究。从实践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待解的问题。在“全国统一”维度上,商品市场基本实现全国统一,但要素市场的统一程度仍然有限;在“大市场”维度上,商品领域供给能力强大、需求相对稳定,而服务领域供给不足、需求疲弱,大市场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这种“有限统一、结构失衡”的现状,既是下一步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重点突破的方向,也是分析财税体制如何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现实基础。
(一)“全国统一”维度:商品市场基本统一,要素市场统一程度有限
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商品市场的统一程度已经较高,地区间商品流通日益顺畅(苏剑等,2021;张其富等,2023)。这主要得益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分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制造商品流通壁垒的动力减弱。如前所述,分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的归属从基于企业隶属关系转变为基于企业在所在地实际经营产生的全部税基,地方政府通过封锁外地商品、保护本地企业来获取财政收益的机制被打破。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打破了商品流通的物理阻隔。高速公路、高铁、港口机场、网络等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便捷的交通网络为商品跨区域流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网络零售使消费者能够便捷获取和比较不同地区商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打破了传统线下交易中的信息壁垒,进一步促进了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和价格趋同。
但要素市场仍处于有限统一状态,关键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程度不高。一是在土地要素方面,地方政府主导土地供应,存在明显的差别化供地现象。工业用地价格长期显著低于商业服务和住宅用地,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土地的供应和定价更多受地方财政收益考量而非市场需求驱动,土地要素难以按市场规律自由配置。二是在劳动力要素方面,户籍制度改革不断取得突破,但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仍面临较高的制度性成本。教育等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流动人口在常住地区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充分程度和便利性不足,降低了劳动力携家庭长期迁移的意愿。同时,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各地社会保险政策仍存在差异,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受到制约。三是在技术和数据要素方面,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现象较为突出。技术成果转化存在区域壁垒,部分地方倾向于保护本地企业的技术资源,限制了技术要素的跨区域流动。研发资源配置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难以形成合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缺乏有效的全国性统筹协调机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确权、交易、安全等基础制度有待完善,地方出于数据安全和本地利益考虑,对数据跨区域流动和开发利用设置了较多限制,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全国统一配置。四是在资本要素市场方面,也存在有限统一的局面,主要体现在地方金融监管差异、区域性股权市场分割、民营企业融资条件相对较差等方面。但资本要素配置更多受金融体制而非财税体制影响,与本文研究主题关联性不高,故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二)“大市场”维度:商品市场供给强需求稳,服务领域供给需求均弱,大市场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
第一,我国商品供给能力强大。其一,我国拥有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强大的生产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占全球比重接近30%,制造业增加值连续15年保持全球第一。其二,我国供给能力对接全球需求。世界贸易组织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商品出口总额占全球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已经达到14.6%,高于德国12.1%(1990年)、日本9.9%(1986年)的历史峰值。其三,我国制造业质量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不断增强。国产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在性能和品质上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均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我国商品需求市场总量可观,且有升级空间。从市场规模看,结合中国支出法GDP和住户调查数据估算,2023年中国居民商品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约为22%,与美国基本持平。从增长态势看,我国商品消费展现出较强韧性和稳定性:商品消费在2020年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短暂冲击后,2021年已恢复至趋势水平之上,2022—2024年,商品消费均较趋势值高约3个百分点,显示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当然,我国商品消费结构仍有进一步升级空间,当前商品消费相对偏向食品、服饰、普通家电等基础性商品,文体用品、智能家居等改善型商品的消费潜力有待进一步释放。
第三,服务领域则表现为供给和需求的双重不足。从服务供给侧看,服务领域普遍存在供给短板。在养老服务方面,根据民政部数据计算,2023年我国每千名65岁以上老人对应的注册登记的养老床位数约为24张;而据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数据,美国2020年取得执照的养老床位数为160万张,每千名65岁以上老人对应的床位数约为29张;日本2021年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照护机构床位数约为101万张,每千名65岁以上老人对应的床位约为28张。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我国养老床位总体供给量仍略显短缺。同时,根据民政部数据,2020年我国入住养老院的老人约为214.6万人、养老机构床位数约为429.1万张,意味着养老床位使用率只有50%左右,在养老床位供给数量相对短缺的背景下,入住率偏低可能说明现有养老机构在服务质量等方面难以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养老服务的供给质量存在提升空间。在文体设施方面,国家体育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人均体育场馆面积约为3平方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旅游住宿方面,市场监管有待增强,部分地区配套设施不完善、同质化竞争激烈、高品质个性化产品供给不足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从服务需求侧看,我国服务消费规模偏小,近年来增长明显受限。从规模看,2023年中国居民服务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只有约18%,较美国低近28个百分点,是同期中国整体居民消费率(约40%)低于美国居民消费率(约68%)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增长趋势看,结合中国支出法GDP和住户调查数据估算,截至2024年年底,我国服务消费的规模(绝对值)仍较2020年之前的趋势水平低2.6个百分点,恢复缓慢;文体娱乐等改善型服务的消费增速在2020年下滑尤为明显(罗志恒,2025)。
由上可知,服务领域供需双方相互制约,陷入“供给短缺抑制消费意愿、需求疲软削弱供给动力”的循环。一方面,供给质量不高、设施不足降低了居民消费体验和支付意愿;另一方面,需求规模有限、增长乏力,使服务企业缺乏投资改善的动力和能力。
三、影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体制因素

前述分析表明,当前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主要任务在于:一是提升要素市场的统一程度,特别是推动土地、劳动力等关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二是做大内需市场,特别是提振消费需求、扩大服务供给,形成供需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而现行财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客观要求存在不匹配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体系对商品生产的激励过强,对消费和服务供给的激励不足
1994年分税制改革及其后续配套政策,通过统一税制、规范税收划分,有效消除了商品流动的制度性壁垒,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但是,现行税收体系在激励导向上仍存在结构性偏差,即对商品生产的激励过强,对消费培育和服务业发展的激励明显不足。
一是税收较多集中于生产环节,不利于统一大市场中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发展。我国约60%的税收收入在生产环节征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12个税种(马海涛,2022)。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中都会更加关注生产端扩张,而相对弱化消费端培育和公共服务供给。这种系统性导向不利于形成生产与消费良性循环的统一市场格局。
二是制造业税收贡献远高于服务业,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更倾向于发展制造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计算,2023年我国制造业行业税负(行业税收收入/行业增加值)约为17%,不仅高于同期全国整体的宏观税负(全国税收收入/GDP≈14%),更是大幅高于一般性服务业税负(约为8.2%)。这意味着在面临同等财政支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投入资源支持制造业获得的税收收入回报远高于支持服务业。居民服务、文化教育、健康养老等与消费升级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则面临政策支持不足的情况。
三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分别按照生产地和注册地在中央与地方间分享,地方政府“重生产、轻消费”的激励效应被进一步强化。增值税按生产地原则分享,即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方在何地,税收收入就归属该地。当销售方和消费地位于不同地区时,销售方所在地获得主要税收收入,而消费地居民虽然最终承担了税负,但当地政府却无法获得相应税收收入,反而需要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企业所得税主要按注册地分享,使得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相分离的情况下,无实际经营的注册地获得税收收入,实际经营地却需承担公共服务成本。这种税收利益与消费活动、居民福祉相对脱节的分享规则,容易强化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争夺企业注册地增加财政收入的动机,而对本地居民消费和公共服务供给重视不足,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同时,出于保护本地数字经济发展的考虑,部分地方政府对数据跨区域流动和开发利用设置了一定限制,由于缺乏全国层面的统筹协调,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全国统一配置。
四是税收集中向企业征收,直接面向居民征收的税收占比较低,使得减税降费政策对居民消费能力的直接提振效应有限,难以有效做大国内消费市场。根据《中国税务年鉴》数据,2023年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不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86%,剩余约14%的税收收入来源于个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直接面向居民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8.5%;此外,契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虽然也面向居民征收,但这些税种面向居民征收的部分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并不高。税收集中向企业征收决定了以往的减税降费政策主要针对企业,而难以直接惠及居民个人。即便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过窄,也仅对部分居民有效。同时,个人所得税覆盖群体较少,导致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提高,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群体难以产生作用。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减税降费难以直接提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能力。
(二)地方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等经济发展职能容易催生“以地生财”倾向,不利于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地方支出责任与财力不匹配是激发地方政府市场干预动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已有研究中的共识。进一步认识这一问题,则要聚焦地方支出责任过重的关键领域。从支出结构看,政府支出主要包括经济建设类、民生福利类和政府运转类三大类别,地方支出责任过重主要体现在建设职能和民生保障职能过度集中在地方。本文主要分析基础设施建设职能集中在地方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职能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但其巨额资金需求无法简单通过调整税收分成或者上移支出责任予以解决。因为即便是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合计的收入,也难以直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2024年,我国三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合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约为25万亿元,剔除其中的民间投资后,仍有约20万亿元资金需要由包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内的广义政府部门承担。而2024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决算数据,我国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预算的全国收入合计约为28万亿元,考虑债务资金后,全国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预算可用财力规模合计约为37万亿元。在政府还需承担国防、政府运转、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大量刚性支出的情况下,资金需求如此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预算资金,无论增加地方收入分享比例还是上移事权和支出责任都难以根本解决问题。实际上,2020年之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直接来自政府预算资金的占比仅为15%左右;2020年后虽有所提高,但也只占约20%。
过去二十余年,地方政府履行基础设施建设职能,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地方城投”)以土地资产或土地预期收益作为担保进行债务融资,从而为收益较低甚至无收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本文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数据测算发现,长期以来,约40%的全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资金需要由地方城投通过市场化融资方式自行筹措,而地方城投融资能力的核心支撑是政府注入的土地资产及其增值预期。
土地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由地方政府主导控制供应。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催生的“以地生财”倾向下,地方政府长期以来通过压低工业用地价格吸引制造业企业投资,同时控制商业服务和住宅用地供应提高土地出让收入。根据Wind数据库,我国住宅和商业服务用地占全部类型土地出让面积的比重从2008年的50.6%整体降至2021年的39.2%,到2024年大幅降至29.5%。在住宅和商业服务用地的供应水平趋势性下降的同时,其价格却长期大幅高于工业用地。2008年,住宅用地的出让价格是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6.9倍,到2024年提高到19.2倍;2008年,商业服务用地的出让价格是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8.4倍,到2024年仍有7.5倍。
这种土地供应方式在支撑制造业增长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同时,也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了制约。一是非市场化的土地要素配置导向导致商业服务用地供给相对不足且成本高昂,制约了服务业发展空间和供给能力的提升。尤其在养老、托育、文化娱乐等新兴服务业领域,由于用地审批程序复杂、用地性质转换困难、不同地区用地政策差异显著,使得优质服务业项目难以获得充足的空间资源。同时,各地竞相通过低价工业用地吸引同类型的制造业项目,容易造成工业产能的区域同构化和重复建设,影响了产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布局。二是住宅用地供应与人口流动形势存在明显错配,供给弹性不足。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一线城市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只有17平方米,二线城市人均住宅用地面积也只有30平方米,三线城市和其他城市有40平方米。同时,一线城市住宅用地面积只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5%左右,其他类型城市占比相对较高,但也只有30%左右。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住宅用地供给不足,推高了住房成本,也使得保障房供应不足。这导致流动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实现市民化受阻,既制约了服务消费场景的形成和消费需求的释放,也阻碍了劳动力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三)社会保障职能下沉、统筹层次偏低,制约劳动力要素配置效率
地方支出责任过重的另一个突出领域,是社会保障职能过度集中于地方,统筹层次偏低。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决算数据,202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约为10.6万亿元,其中绝大部分由地方支出,中央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只有约430亿元,主要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中央还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各省份先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按比例上解至中央,中央再根据各省份的参保人数、养老金收支压力等因素,将收到的资金重新分配到各地。2024年,中央下拨的调剂资金规模约为2500亿元(与当年筹集资金规模基本一致),但这属于资金在省际间的再分配,不宜视为中央的社会保险支出。
社会保障职能集中在地方是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的体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社会保险的全国统筹是指由中央政府设立统一的统收统支机构,统一核算、统一征收各地保险费,并统一发放待遇,实现收入和支出责任的同步上收。以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于起步较晚,部分地区仍停留在县级统筹、市级统筹阶段,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自2018年起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制度并不等同于全国统筹,这一制度主要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对各省份基金结余和缺口进行适度调剂,用以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这尚未改变现行养老保险由地方管理、地方发放的基本格局,中央尚未实现对养老保险的全面统收统支。
在人口大规模跨区域流动的形势下,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偏低的制度安排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其一,社会保险相关支出责任集中在地方,地方政府在收支压力下,存在尽可能压缩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开支的倾向,不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二,由于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关系地区间转移接续的复杂性增加了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性成本,降低了劳动者跨地区就业的便捷性,阻碍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其三,社会保障职能下沉地方,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可能过度使用社会保险缴费减免或延缓政策,形成社会保障领域的不当竞争,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四)转移支付中地方可自主支配的资金比重偏低,弱化了资源配置的市场导向
2024年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达10万亿元,其中用途限定较少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占比只有约25%;而带有专项性质的共同事权转移支付规模达3.75万亿元,专项转移支付规模为0.82万亿元,两者合计占比为46%左右。这些附带特定使用要求和配套条件的资金,限制了地方财政自主统筹能力,也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形成制约。
一方面,附带特定用途要求的转移支付占比过高,弱化了地方政府对本地公共服务需求的响应能力。在带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比例较高时,地方政府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项目申报和对接。在一定程度上使地方政府工作重心集中在争取资金分配和满足项目要求上,削弱了其根据本地实际需求灵活调整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不利于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另一方面,带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资金往往由不同的行政部门分别管理,各有不同的使用要求和配套条件,限制了地方政府进行跨部门、跨领域的资金统筹。由于各部门在资金分配中需要考虑本系统、本领域的发展需要,客观上形成相对独立的资金管理渠道,强化了按系统、按领域配置资源的特征。这种资金管理方式虽然有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资金投入强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资源跨部门、跨领域统筹配置的灵活性,影响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优化资源配置空间,不利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实现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需要对财税体制进行系统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导向可概括为两方面:一是引导各级政府更加重视扩大内需与促进服务业发展;二是削弱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的动机并强化中央政府统筹职能,为要素优化配置创造制度条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第一,持续优化税制结构,从整体上引导政府更加重视消费和居民福祉,弱化过度重视生产的倾向。一是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探索对财产、遗产课税,提高直接面向居民的直接税比重。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大部分来源于劳动所得,可考虑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范围,实现资本所得、经营所得与劳动所得的税负统一。同时,探索对居民持有的多套房产、遗产继承、财产赠与行为征税。面向居民的直接税比重提高,政府会更有动力和能力提升民生福祉,也能发挥税收的再分配职能,减少重生产、轻消费倾向。二是推进消费税改革,研究消费税适度扩围至高污染高耗能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将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下划地方。可考虑将部分高端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样既能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又能为地方培育稳定且与服务消费直接相关的税源。
第二,完善税收横向分享机制,减少地方政府围绕招商引资产生的过度竞争。研究推进增值税分享由生产地原则向消费地原则转变,或采取生产地与消费地相结合的分享方式,使税收收入分配更加合理地反映各地的经济贡献。完善企业所得税分享机制,探索按企业实际经营活动发生地而非单纯注册地分配税收,可考虑按照企业在各地的销售额、职工人数、资产等因素综合确定税收分配比例。这些改革有助于减少地方政府围绕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布局开展的政策优惠竞争,促进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税收分享规则,能够调整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有助于做大国内市场,同时有助于削弱地方政府保护本地企业、干预技术和数据要素配置的动机,为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的全国统一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优化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责任划分,降低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动机,推动土地要素配置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相适配。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支出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动机,进而影响了土地供应结构,阻碍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为此,一方面,可以考虑合理上移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责任,对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性基础设施以及人口流入地的公共服务设施,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发行特别国债等方式加大中央直接投入,切实减轻地方支出压力;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拓展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可持续融资渠道,通过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市场化工具盘活存量资产,完善公共事业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培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身稳定的现金流。随着基础设施支出责任划分更加合理、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地方政府的土地供应决策将更多基于资源配置需要,而非财政融资压力。这将为形成以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动趋势作为核心依据的土地供应机制创造条件:地方政府压低工业用地价格招商引资、限制住宅和商业服务用地供应以维持高地价的动机将随之减弱,人口流入地的住宅和商业服务用地供应也将相应增加。土地供应机制的优化将使土地要素配置更加合理,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全国统筹,促进劳动力要素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自由流动。社会保险的核心是养老保险。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议在中央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统收统支,由中央承担基金支付责任,地方政府仅负责经办管理,将地方财政从养老保险支付责任中剥离出来。同时,调整现行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中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硬性挂钩的机制,将养老金待遇主要与个人的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待遇主体部分是财政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可调整为完全由中央财政支付,并适度提高待遇标准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将大幅降低劳动力跨区域流动的制度性成本、优化劳动要素配置,同时也可从根本上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地方可自主支配资金比重。建议逐步提高用途限定较少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比重,压缩和整合带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地方资金使用的限制条件,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支配财政资金的能力。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更多地考虑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引导地方政府将更多精力用于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质量,而非项目申报和资金争取。简化转移支付管理流程,减轻地方政府的行政负担,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地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地实际配置资源,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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