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案件办理取证阶段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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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案件办理取证阶段避坑指南

写在前面:取证是案件办理的“地基”

行政处罚案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取证阶段的工作质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取证阶段一旦出现瑕疵,轻则导致案件被退回补正,重则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
以下从一线执法实务角度,系统梳理取证阶段最容易踩的“坑”及应对之策。

第一大坑:程序红线踩不住——取证主体资格和基本程序缺失

坑1:单人执法

具体表现:因人手不足或时间紧迫,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或提取证据,事后由另一名执法人员补签文书。
为什么是坑:《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均明确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单人执法的取证行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无效。案卷中登记人也应当有两人签字,仅一人签字的情形在案卷评查中属于明显问题。
避坑要点:无论任务多急,必须保证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同时在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满足,宁可推迟执法行动,也绝不“先干后补签”。

坑2:执法证件不出示、不记录

具体表现:到了现场直接开始检查,没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出示了但没有在笔录中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为什么是坑:未出示执法证件属于执法程序违法,当事人可据此质疑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司法审查中对程序合法性的要求极为严格,证件出示和记录是基础环节。
避坑要点:进场第一件事就是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中完整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养成“亮证—告知—记录”的肌肉记忆。

坑3:应当回避未回避

具体表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而未主动回避。
为什么是坑:根据《程序规定》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将受到严重质疑。
避坑要点:执法人员在接到办案任务时,应首先自查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有,立即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报告。现场执法时,也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大坑:现场检查走过场——笔录和音像记录缺失

坑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不规范

具体表现:笔录描述过于笼统,仅有“现场发现违法行为”之类的概括性表述,缺乏具体细节;未记录现场物品的数量、位置、状态等关键信息;记录时间与实际检查时间不符。
为什么是坑:现场笔录是行政处罚案件中最核心的证据之一。笔录内容过于笼统,后续被复议或诉讼时将无法还原现场实况,法院可能认定事实不清。如某市场监管局仅凭短视频中“蛤蟆汤”字样即推定餐馆使用保护动物,未进行现场实物核查,最终被撤销行政行为,执法人员被追责。
避坑要点:
笔录要尽量详细,描述物品的数量、规格、位置、状态等具体信息,注重细节描述的准确性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当场完成笔录制作,交由当事人审阅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坑5:执法记录仪该开不开、时开时断

具体表现:认为“小事一桩”不开记录仪;检查过程中选择性开关;录制内容不完整,缺少关键节点。
为什么是坑: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执法记录仪录像是证明执法程序合法性的重要证据。行政机关没有提交执法记录仪录像,可能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当事人在场时未进行音像记录,当事人拒签时将面临“空口无凭”的困境。
避坑要点:按照《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要求,在办案过程中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涉及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行政强制措施等环节,必须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现场检查笔录和音像记录要相互印证。

坑6:照片证据缺乏当事人确认

具体表现:现场拍了一堆照片,既未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也未在笔录中说明照片内容和拍摄情况。
为什么是坑:依据《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涉及经营现场、侵权商品标识、包装库存等照片的,应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由证据提取人注明日期、出处,同时签名或盖章。未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证据,在复议和诉讼中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避坑要点: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应在现场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确认“与现场一致”,同时在笔录中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和拍摄人。如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大坑:书证物证收集不闭环——证据链断裂

坑7:只收复印件不核对原件

具体表现:提取书证时直接拿了复印件就走,没有核对原件,复印件上也没有“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和签字。
为什么是坑:根据规定,提取书证应当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但必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证据提供人或提取人签名或盖章。没有经过核对确认的复印件,证明力极弱,甚至在行政诉讼中不被采信。
避坑要点:
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
确实只能提取复印件的,必须当场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逐页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提取报表、进销单据、账簿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并经提供方盖章确认。

坑8:物证提取不规范

具体表现:提取物证时未按规定提取原物,随意抽样,未做封存标识,未记录提取过程和数量。
为什么是坑:物证提取应当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众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抽样提取,但应当清点种类物数量后记录在案。物证提取不规范,将导致证据链条断裂,直接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避坑要点:
物证应优先提取原物,做好封存标识,妥善保管;
无法提取原物的,必须通过照片、录像等方式固定,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抽样取证的,清点总量并详细记录抽样方法、数量和依据。

坑9:没有调取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具体表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忽视了调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为什么是坑:行政处罚的首要条件是处罚对象明确。如果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没有证据支撑,整个案件就建立在“沙滩”上。特别是在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时,不仅要写个体工商户名称,还应当填写经营者信息。
避坑要点:调查取证阶段首先要确认违法主体。通过调取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确保当事人主体信息准确无误。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还应特别注意其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是否一致。

第四大坑:电子数据取证不规范——数字化时代的“新雷区”

坑10:截屏录屏没有规范化记录

具体表现:看到违法网页或聊天记录,随手截屏了事,没有记录截屏时间、来源网址、存储位置等信息,也没有当事人确认。
为什么是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要求,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笔录中注明采取该方式的原因、电子数据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存放地点等情况,由执法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避坑要点:
截屏或录屏后,应在笔录中详细记录取证的设备名称、软件版本、时间、网址等信息;
尽量让当事人现场登录相关账号,在执法人员见证下操作并全程录像;
对关键电子证据,可委托公证机构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坑11:没有非专业设备条件下的取证预案

具体表现:基层执法单位缺乏专业电子取证设备,遇到电子证据不知如何处理,干脆放弃取证。
为什么是坑:虽然专业电子取证设备价格高昂,但电子取证的本质在于通过合法程序固定数据载体与信息内容,并非必须依赖专业设备。放弃电子数据取证意味着放弃了一大类关键证据,特别是在网络交易、直播带货等案件中。
避坑要点:
利用现有执法记录仪或工作手机,对电子设备屏幕显示内容进行全程摄录,重点记录数据调取过程、系统时间、设备特征标识等关联信息;
要求当事人现场打印电子数据,逐页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捺印确认;
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载取证过程,构建书证与电子证据的互相印证关系;
对公开网络信息的取证,可利用主流云端取证平台,取证的同时可自动生成司法认可的取证证书。

第五大坑:询问笔录质量堪忧——关键证据“打折扣”

坑12:询问笔录未经当事人核对确认

具体表现:询问结束后直接让当事人签字,没有给当事人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的机会;笔录有修改处未让当事人捺印确认。
为什么是坑:《询问笔录》应当在记录完成后当场交由被询问人审阅,或由执法人员向其宣读。笔录内容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未经核对确认的笔录,当事人可在后续复议或诉讼中否认其内容真实性。
避坑要点:
询问结束后必须将笔录交由被询问人审阅(如当事人有阅读障碍,需向其如实宣读);
被询问人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应在笔录中如实记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捺印确认;
询问笔录中应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执法证件等情况。

坑13:询问内容不全面、不深入

具体表现:询问走过场,仅仅围绕违法事实表面问几句,没有深挖违法行为的来源、过程、持续时间、涉案金额、主观状态等关键要素。
为什么是坑:询问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直接载体,内容不全面将导致后续案件定性、裁量时缺乏依据。特别是在涉及主观过错的认定、违法所得的核算等方面,询问笔录的作用不可替代。
避坑要点:询问前应制定询问提纲,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全面覆盖以下内容:
违法行为的具体经过和时间跨度;
涉案物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
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
是否采取过整改措施;
是否发生过类似违法行为。

第六大坑:当事人不配合时的应对失当

坑14:当事人拒绝签字时处理不当

具体表现:当事人拒绝在笔录、清单等文书上签字,执法人员束手无策,既未邀请见证人,也未进行音像记录。
为什么是坑:当事人拒绝签字是执法中的常见情形。根据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构应记录具体情况,并使用视音频记录设施、设备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不作处理的,相关文书的证明力将受到严重影响。
避坑要点: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首先在文书中注明拒绝签字的理由和具体情况;
同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拒绝签字的过程;
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如社区工作人员、物业人员等)现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然对抗、消极应付等情形,应分别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坑15:拒绝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具体表现: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以“不需要”“不认可”为由拒绝接收。
为什么是坑:这是一个需要高度警惕的“大坑”。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属于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导致未及时查清事实,构成程序违法。温州鹿城区市监局就因此被法院判决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当事人24万元。
避坑要点: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否认可其内容,都必须接收,并出具接收凭证。接收后应依法审查,属于案件证据的入卷,不属于的说明理由后退回,绝不能拒之门外。这是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基本要求。

第七大坑:时限和审批程序踩雷

坑16:先行登记保存超过法定期限

具体表现: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未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依法转为行政强制措施。
为什么是坑:《行政处罚法》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7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自动解除。超期后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避坑要点: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如解除、转为查封扣押、退还等);
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转为行政强制措施;
建立时限提醒台账,防止因遗忘导致超期。

坑17: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程序缺失

具体表现:情况紧急时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审批手续。
为什么是坑:情况紧急先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未补办的,强制措施程序违法。
避坑要点:
因情况紧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易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紧急等情形,应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制作《现场笔录》,再补办批准手续;
严禁无法律、法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禁止随意扩大强制措施对象范围。

第八大坑:抽样取证程序违规

坑18:抽样程序不符合规定

具体表现:抽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制作抽样记录,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抽样数量和方法缺乏依据。
为什么是坑:《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但抽样程序不规范,将导致检验结论的证明力被质疑,甚至在诉讼中被排除。
避坑要点:
抽样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现场制作抽样记录,详细记录抽样时间、地点、方法、数量等信息;
样品应进行封存,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抽样方法和数量应有依据(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理说明);
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

实用避坑自检清单

每次取证结束后,建议对照以下清单自查:
人数:是否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亮证:是否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记录?
回避: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是否全程开启?
现场笔录:是否当场制作并经当事人核对签字?描述是否详细具体?
照片视频:是否经当事人确认“与现场一致”?
书证:是否核对原件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物证:是否提取原物或妥善固定?抽样是否规范?
电子数据:是否在笔录中记录取证方式、来源、存储位置?
询问笔录:是否经被询问人审阅核对?
当事人材料:是否接收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材料?
时限:先行登记保存是否在7日内处理?强制措施是否24小时内补批?
主体资格:是否调取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抽样:是否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抽样记录?

写在最后:几个核心理念

理念一:程序合规与实体真实同等重要。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程序违法可以导致整个行政处罚被撤销,无论实体上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培训中强调的“程序是执法工作的纲”,值得每一名执法人员铭记。
理念二:案卷即作品。每一本案卷都是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取证阶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案卷的质量,进而决定了案件能否经得起复议和诉讼的检验。
理念三:证据链闭环是基本功。单一证据的瑕疵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的断裂。书证与物证、电子数据与笔录、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
理念四:执法全流程留痕。从进场到离场,从亮证到送达,每个环节都要有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要相互补充,做到全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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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3日 1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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