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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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理标志品牌赋能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加强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管理,明确使用主体的合规责任,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编制《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该指引旨在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清晰掌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申请流程及法律义务,从源头防范违规风险,切实维护地理标志的品牌公信力。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贯及落实工作。

联系人:白龙        宋泽宇联系方式:0917-3359833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

  本指引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相关工作要求编制,适用于宝鸡市全市范围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主体。

  一、相关名词解释

地理标志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

)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以地理标志注册,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允许组织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标志,用以证明产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红标):适用在按相关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二、合法使用主体范围

)地理标志产品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产地范围内生产者。

)集体商标类:经公告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证明商标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

)其他备案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合法使用人。

特别提示:凡不属于上述合法使用人的,均不得在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否则构成违法。

  三、主体合规核心条件

(一)资质与产地合规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如适用)等资质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地址、原料产地严格在宝鸡市地理标志法定保护范围内。

3.1年无严重违法失信、重大质量抽检不合格记录。

(二)产品与标准合规

  1.产品原料、工艺、品质完全符合对应地理标志的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或经备案的团体标准。

  2.每批次产品应具备相关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可依托专业检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3.建立全流程质量控制与溯源体系(种植/加工、原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溯源体系。

(三)授权与备案合规

  1.地理标志产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使用。

  2.证明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协会)签订授权使用协议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集体商标:属注册人正式集体成员并履行备案手续。

  四、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一)标志样式规范

  1.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GI矢量图(旧版质监局、工商局专用标志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用,不得继续使用)。

  2.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保持清晰可识。

  3.严禁: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变形、变色、加修饰、拆分图案。

  4.在专用标志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示例: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二)标示组合规范

  1.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名称 + 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示例(以宝鸡蜂蜜某生产企业为例)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2.集体/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 该集体/证明商标 + 商标注册号。

  示例(以宝鸡蜂蜜某生产企业为例)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3.同时建议标注:生产者名称、产地、批号/溯源码。

(三)标示方法(可选用)

  1.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等方式附着于产品本身、包装、容器、标签上。

  2.使用于产品附加标牌、说明书、介绍手册等。

  3.使用于广播、电视、公开发行出版物等媒体,包括广告牌、邮寄广告等。

  4.使用于展览会、博览会上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

  6.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四)使用场景规范

  1.允许:包装、标签、刻印、说明书、电商详情页、展会、广告等。

  2.禁止:超产品类别、超产地范围、超授权期限使用。

  3.禁止:转让、出借、出租专用标志使用权。

  五、主体合规义务

)按标生产:全程执行地理标志标准,不掺外地产原料、不降低品质、不偷工减料。

)信息报送:定期向属地市场监局及宝鸡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报送用标数量、产品批次、销售流向等信息。

)档案留存:授权文件、生产记录、检测报告、销售凭证等至少保存2年备查。

)接受监管:配合日常抽检、巡查、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合规宣传:不夸大功效、不用绝对化用语(如“最正宗”“唯一”“国家级”“最高级”)。

  六、宝鸡市常见违规情形与后果

(一)常见违规行为

  1.未经公告核准擅自使用、伪造、冒用专用标志。

  2.产地外生产、使用外地产原料、产品不合格仍用标。

  3.改变标志样式、超范围使用、不标注信用代码/注册号。

  4.2年内未使用、被列入失信、吊销资质仍用标。

  5.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误导消费者。

(二)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标志、罚款(依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产品质量法》)。

  2.资格撤销:停止使用资格、全市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影响招投标、政策扶持、品牌评价。

  4.民事/刑事:承担侵权赔偿,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咨询与服务部门(宝鸡)

市级主管部门:宝鸡市知识产权局。

专业检测服务机构: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宝鸡)中心(提供标准、检测、用标申请等服务)

       联系方式:0917—3400062   0917-5668301

投诉举报:12315、12345

  特别提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规范申请及使用行为,共护地理标志事业良性发展。

  附件:1.宝鸡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清单

            2.宝鸡市地理标志集体和证明商标清单

            3.合规自查清单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合规指引》的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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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4日 1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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