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防严控攀天阁乡新乐村牲畜交易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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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严控攀天阁乡新乐村牲畜交易市场的通知

关于严防严控攀天阁乡新乐村牲畜交易市场的通知

广大养殖户、牲畜经营户、群众:

当前,南非1型口蹄疫疫情传播形势严峻,该疫病传染性极强、传播速度快,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养殖产业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群众财产安全。为全面落实全县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会议部署,坚决守住疫情不传入、不扩散、不蔓延的底线,切实加强攀天阁乡新乐村街天牲畜交易市场疫情防控管理,现就市场牲畜交易相关管控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猪入市管控,未抽血送检一律禁售

所有进入新乐村街天牲畜交易市场交易的生猪及猪肉制品,必须完成抽血送检,取得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场售卖。凡未按规定完成抽血送检、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一律严禁进入市场交易、严禁现场售卖、严禁私下流转。严正告知:若有违反送检规定、拒不规范送检、仍违规售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见附件1)依法依规进行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各生猪养殖户、经营户务必主动配合乡兽医站、村防疫人员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如实提供生猪养殖、出栏相关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测、隐瞒情况,切实从源头杜绝疫情传播风险。

二、严控外来动物调运,违规入市坚决查处

为严防疫情跨区域输入,严禁任何外省调运的偶蹄类动物(猪、牛、羊等)进入新乐村牲畜交易市场售卖、交易。严禁养殖户、经营户从疫情高风险区、不明来源区域调运牲畜入市,严禁收购、销售无合法检疫证明、无落地报备记录的外来牲畜。

所有本地入市交易的牲畜,需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确保来源可溯、健康无疫,不符合入市条件的牲畜一律禁止入场,一经发现违规调运、违规交易行为,将依法依规(见附件1)严肃查处。

三、全面落实市场防控,压实各方防控责任

1. 市场管理方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入市牲畜查验工作,安排专人逐一核查生猪检测证明、牲畜检疫证明,严禁违规牲畜入场;每日做好市场场地、交易器具、进出车辆的全面清洗消毒,规范做好消毒记录。

2. 所有入市经营人员要自觉遵守防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防疫检查、消毒等工作,不扎堆、不聚集,规范处置牲畜粪便、垫料等废弃物。

3.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控意识,不购买、不转运无合格证明的牲畜,发现违规交易、疑似疫情等情况,第一时间向乡、村两级或防疫部门举报。

四、严肃追责问责,严守疫情防控底线

南非1型口蹄疫属于国家一类动物疫病,拒不落实本通知要求,违规售卖未检测生猪、违规调运销售外来动物,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攀天阁乡所有养殖户、牲畜经营户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当前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和严肃性,严格遵守各项管控要求,齐心协力筑牢动物疫情防控屏障,共同守护我县畜牧业生产安全。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禁止性规定条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二、违规经营/运输未检疫生猪处罚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

• 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5倍—30倍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15万元罚款

• 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 责令改正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

•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倍—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倍—10倍罚款

三、违规调运/跨区输入动物处罚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 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

• 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引发疫情传播/扩散 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未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 拒绝阻碍监测、检测、监督检查、官方兽医履职

处罚: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处1万—5万元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处罚

• 造成重大动物疫情传播、扩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

•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死亡不报告,造成疫病扩散

处罚:

• 警告,并处20005000元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违反动物防疫、检疫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如口蹄疫大范围传播扩散)

2. 有引起重大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如违规调运、非法处置疫区易感动物货值较高)

处罚: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依前款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即刑事立案):

•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 非法处置被依法处理的动物/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

• 非法调运、经营感染重大疫病的动物/产品

• 多次违规、逃避检疫、引发重大疫情传播风险

四、综合严正提示

对南非1型口蹄疫(国家一类动物疫病):

• 拒不执行防控规定、违规售卖未检测生猪、违规调运外来动物

• 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或扩散的

→ 先按《动物防疫法》从重罚款、没收动物及产品、责令停业

→ 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 直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刑+罚金)

特此通知。

攀天阁乡人民政府

2026414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4日 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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