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旅游市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净化我区旅游市场环境,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并提醒广大游客文明旅游、理性消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01
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潼南区组织36名游客参加“赤水二日游”(2024年6月16日-17日)。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02
办理结果:
2024年12月,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重庆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负责人唐某某作出罚款2千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启示: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名义或形式,只要实质性地开展了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营利性活动,就必须事先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者旅游报名参团前,应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认其经营资质,切勿轻信超市、保健品店、户外群、微信公众号等非正规旅行社渠道组织的旅游活动。
02
潼南区某旅游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01
案情简介:
根据暗访组交办线索,经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查证,潼南区某旅游有限公司招徕杨某某、田某某、印某某三人参加2024年10月29日至30日“武隆2日游”旅游活动,收取旅游费用2430元,该公司工作人员只在微信上给游客发了行程安排和《自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书》,未发电子合同与游客签订,也未与游客签订纸质《境内旅游合同》,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02
办理结果:
2024年12月,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潼南区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启示:
签订旅游合同是旅游消费的根本保障,既约束企业履约,也保障游客权益。游客要拒绝“口头协议”,避免因合同缺失引发法律风险。
03
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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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云南5日游”(2025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旅途中,其供应商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渝中区第二分公司在未取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地接社由“云南A旅行社”变更为“云南B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02
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和《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1月,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对组团社重庆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启示:
此类违法行为常与不规范的“同业批发”、“转团”操作相关联,不仅造成合同履行主体混乱,还可能因“层层转包、层层盘剥”而挤压实际接待环节的合理利润,最终导致服务质量缩水,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并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旅游者出团前,应与旅行社明确沟通实际负责组织、接待的旅行社是否为签约方;在旅游活动中,若发现实际接待方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且未获己方同意,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行程单等证据,依法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请广大游客、市民朋友们外出旅游时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切勿轻信低价旅游广告,避免上当受骗。发生旅游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在旅游行程中,要文明理性,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前往未开发区域,如遇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请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票据、录音、视频等),并及时举报。
如遇权益被侵害,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12345;023-44574318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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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潼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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