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取证的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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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取证的三道防线


我们在执法办案中,经常遇到相对人或律师对咱们调取的证据提出质疑:“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无法核对原件,且获取程序不合规,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这段话听起来像套话,但背后藏着实实在在的法律逻辑。

如果你不了解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诉讼或复议时可能就会吃大亏。证据是行政处罚的基石,一旦这块基石被抽走,整个案子就塌了。
今天,咱们就来拆解一下,市场监管执法中,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究竟意味着什么。

一、为什么证据“三性”是执法的底线?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材料才具有证据资格。
这三性,用大白话说就是:证据本身必须是真的(真实性)、跟案子必须有关系(关联性)、来源和手段必须合法(合法性)。
任何一个出问题,证据就是废纸一张。

二、第一道防线:真实性——“无法核对原件”的致命一击

(一)什么情况下会碰到这个问题?

在执法办案中,书证、电子数据是最常遇到的证据类型。比如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电子台账等。如果对方抛出“无法核对原件”,意味着什么?
“原件优先规则”(法律上叫“最佳证据规则”)告诉我们,书证原则上必须提交原件,复制件只有在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电子数据怎么算“原件”?

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数据越来越常见——网店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操作日志等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包括文档、图片、音视频、网页信息、交易记录、操作记录、系统日志等。
这里有个实操要点: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是获取电子数据“原件”最可靠的方式。如果无法查封原始介质,执法人员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截屏、录屏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电子数据,但必须在笔录中注明固定方式的原因、存储位置、介质特征等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三)“无法核对原件”的后果到底有多严重?

如果当事人咬定“无法核对原件”,案件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举个例子:你收到一份举报材料,举报人提供了几页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显示某商家销售过期食品。如果商家在诉讼中质疑:“无法核对原件,聊天记录可能是P的”,而你又没有查封该商家的手机或服务器原始数据,法院很可能不会采信这份证据。
给咱们的实操建议:
涉及电子数据时,能查封存储介质就查封,能在线提取就在线提取,所有操作都要做笔录、让当事人签字。操作流程必须符合《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程序要求。

三、第二道防线:合法性——“获取程序不合规”是釜底抽薪

这一条最致命。

(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同样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市场监管执法中,哪些“坑”会导致证据被排除?

人员资质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0条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否则证据合法性存疑。一个人去现场取证,取得的笔录和材料在诉讼中就可能被直接排除。
取证手段问题
未经授权的窃听录音、偷拍偷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通过威胁或欺骗获取的当事人陈述,都属于非法证据。即使内容真实,法院也不会采信。
程序缺失问题
比如抽样取证没有采取随机方式,固定证据时没有制作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导致证据失去法律效力。

(三)非法证据被排除,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这个证据在法律上“不存在”。哪怕它反映的事实是真的,也不能用来处罚当事人。
举个例子: 你怀疑某商家售假,但没有申请检查手续,直接去翻人家的仓库翻出了假货。这份假货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证据被排除,整条证据链断裂。
给咱们的实操建议:
两人执法,亮证执法,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
抽样取证要规范,做好记录和签字
现场检查要有合法依据,该办手续的办手续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通过威胁、欺骗获取

四、第三道防线:关联性——证据和案子要有“直接关系”

关联性相对好理解: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联系。
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当事人提供了装修合同、进货发票,但和本案的食品安全违法没有直接关系,这些证据就应该被排除。关联性不成立,证据再多也没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8条要求调查终结报告必须列明“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就是要确保每份证据和违法事实之间有实质关联。

五、组合攻击:当对方提出完整的质疑

回到开篇那句质证意见:
“无法核对原件”——攻击真实性
“获取程序不合规”——攻击合法性
“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攻击关联性
当真实性和合法性都被否定,讨论关联性已经没有意义了。三个攻击叠加,这个证据在法律上就是“无效证据”,完全失去了证据资格。

六、给执法人员的七条“保命”建议

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这是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一个人取证取得的证据,诉讼中很可能是废纸。
涉及电子数据,按规范操作——能查封存储介质就查封,能在线提取就在线提取,截屏拍照要当事人签字确认。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
抽样取证要规范——随机抽取,数量以能够认定案件事实为限,做好记录。
全过程记录,有据可查——执法记录仪从进门开始开着,每一步操作都有据可查。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真核实——不能随意排除,该调查的调查,该核实的核实,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重视复议和诉讼风险——证据“三性”不达标,败诉的概率极高。不要让辛苦办的案子倒在取证不规范上。
及时学习新规——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等一系列新文件,及时掌握、严格执行。

执法办案,事实是基础,证据是关键。我们天天在市场上奔波,为的就是把案子办扎实、办规范。取证不规范,再好的事实也证明不了。希望这篇干货能对大家日常工作有所帮助。规范执法,从规范取证开始。
(注:本文为执法实务探讨,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并咨询法制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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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4日 12: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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