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2期)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县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现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被抽检样品名称:香烤牛肉粒(香辣味);商标:/;规格:148克/袋
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
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
二、核查处置内容
2025年12月1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经营的香烤牛肉粒(香辣味)(生产日期:2025年8月7日,生产企业:贵州固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该香烤牛肉粒(香辣味)的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固鼎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香烤牛肉粒(香辣味),依法应当对该产品食品安全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积极召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及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贵州黔宝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180.00元);
二、处罚款伍仟元(¥5000.00);
三、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捌拾元(¥518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龙市监处罚〔2026〕54号。
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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