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营销迎来彻底清算!行贿入刑:10万就算“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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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趣学术
作者:颜陆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文件,是对“带金销售”潜规则最彻底、最严厉的一次系统性清算。相比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发布的《解释(二)》将范围延伸至单位行贿。
《解释(二)》明确了单位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在医疗、药品领域,只要行贿数额达到十元,就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并提到,只要行贿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就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这把医药代表行贿和公司“切割”的路彻底堵死。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医疗医药事务部主任王长江表示,《解释(二)》认定更规范,入罪标准更低,刑事处罚更重了。通过细化规则,进一步织密了惩治腐败的刑事法网。“带金销售”是多年的行业顽疾,还需要企业继续合规培训教育。对企业而言,企业合规必须要提前,完善合规制度,避免触碰红线。

01
行贿达到10万元,就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016年,两高曾发布过第一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个人受贿罪、个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那个版本有一个明显的空白:单位行贿罪到底要怎么判定。现在,《解释(二)》把这个漏洞补上了。
单位行贿,新规到底怎么算?《解释(二)》给出了明确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
(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这条规定之下,向三人以上行贿,将直接触发“情节严重”判定,这一条对药企尤其危险——医药推广往往是多点布局,同时维护多个医院、多个科室、多个医生,一不小心就形成“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事实。数额即便没到20万,但高于10万——10万平均到每个月只有8000多元,如此低的额度,叠加满足“三人以上”的条件,对药企来说,意味着按“情节严重”定罪。
数额超过一百万元,则是直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让定罪的门槛再也没有任何可以模糊的空间。
《刑法》对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单位行贿不仅要罚企业的钱,负责人员还得判刑坐牢,这就是“双罚制”——单位和责任人,一个都跑不了。
因单位行贿被罚的例子已经活生生地摆在眼前了。3月22日晚间,国内医疗信息化龙头卫宁健康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原董事长周炜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全资子公司深圳卫宁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80万元。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单位行贿罪定罪的金额低,而对于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门槛也低。
《解释(二)》规定,要认定单位行贿罪满足两个条件:核心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
王长江律师直言,单位行贿采取“实质穿透+不正当利益归属”原则,药械企业实控人或代理商老总即使装聋作哑难免罪责。

02
个人:一万元就达入罪门槛
除了单位行贿,《解释(二)》也对个人行贿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解释(二)》中明确,个人向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就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如果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或是在药品、医疗领域行贿的,那么处罚门槛进一步降低至10万元。个人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就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或是在药品、医疗领域行贿的,那么处罚门槛进一步降低至100万元。
这与2016年发布的《解释》中对个人行贿的标准形成了衔接。2016《解释》中提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在此基础上,2016年《解释》还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或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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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配图授权自花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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