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市场“2026断链行动”】沭阳县公安局依法对1名涉嫌销售盗版图书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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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沭阳县坚持以打开路、以案促治,深入开展图书市场专项整治,打击盗版图书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有少数人员利欲熏心、唯利是图,违规销售盗版图书。

经查,2025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司某(男,38岁,华冲镇人)从外地购入盗版图书,通过电商平台进行销售。近日,犯罪嫌疑人司某已被沭阳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网恢恢,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销售盗版书籍,是违法行为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
(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沭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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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沭阳县公安局
编辑 | 徐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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