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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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期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伊春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违法案件,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一、金林分局查处某麻辣烫店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案

金林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检查中发现,入网餐饮经营者金林区某麻辣烫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食品安全底线要求,直接关系群众饮食健康。本案警示入网餐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筑牢人员安全防线。

二、嘉荫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快餐店未按规定留存食品购货凭证案

嘉荫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对某快餐店购货凭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采购的食品原料未按要求保存购货凭证,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留存购货凭证是食品溯源的基础,可有效防范问题食品流入餐桌。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健全进货台账,保障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嘉荫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肉拌饭店多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嘉荫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中,对某烤肉拌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要求对餐具进行消毒,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查验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需求保存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餐具消毒、人员健康、进货查验是网络餐饮安全关键环节,多项违法违规叠加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本案督促商家全面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操作流程,严守全链条食品安全要求。

通过系列案件的查处,有效规范了入网餐饮经营者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对网络餐饮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无证经营、套证假证、幽灵外卖等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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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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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伊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 | 林琳

一审 | 祝巍

二审 | 鲁晶

三审 | 徐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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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4日 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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