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落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外卖经营者经营行为,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网络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3月,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五河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冷藏柜内发现3袋“梅花肉”,其配料表标注为“鸭肉”。当事人在其淘宝闪购经营的“某麻辣烫(五河店)”上架销售“风味梅花肉”,并明示原料是“猪肉”。经调查,当事人认可其冷藏柜内的“梅花肉”(配料表显示为“鸭肉”)与平台内上架销售的“风味梅花肉”是同一种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袋、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经营者无论是线下实体经营还是线上外卖销售,均需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公示的食品原料内容必须与实际一致,严禁通过线上页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蚌埠市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无堂食外卖)网络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案
2026年4月,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蚌埠市龙子湖区某餐饮店在其经营的网店公示的证照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无堂食外卖,其《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名称:蚌埠市龙子湖区某餐饮店、编号:CY34030220******;其在京东平台公示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名称:蚌埠市禹会区某食品店、编号:CY3403042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子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未依法公示自身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本质是违反了电子商务经营资质公示的真实性、一致性法定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确保公示资质与实际信息完全一致,严禁公示信息不符、借用或冒用他人资质的行为。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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