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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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全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紧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审核环节,加大线上监测与线下核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了一批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现将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引以为戒、守法诚信经营,进一步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湘西州某餐饮店套用他人入网资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案

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与投诉举报核查中发现,湘西经开区餐饮店涉嫌在美团外卖平台、淘宝闪购外卖平台提供虚假证照信息。经查,当事人在已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与《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增加外卖流量和收入,擅自将他人的证照信息拍照上传至上述两家外卖平台,用以开设线上外卖店铺,且未告知证照关联人真实用途。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关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所得处理的相关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店多开”及“证照套用”违法案件。当事人虽有实体经营资质,但为了逐利而人为制造线上虚假主体,导致网店公示信息与实际经营主体不符。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网络餐饮服务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使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溯链条中断,给消费者维权和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严重隐患。此案的查处,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线上线下同标同质”的严格要求,同时也警示广大入网餐饮商户必须确保公示信息真实有效,杜绝任何形式的证照冒用或虚假备案行为

案例二:吉首市某小吃店在电商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某小吃店在美团电商平台上标注销售的“油炸骨肉相连”,存在商品信息与实际成分不符的情况。经查,当事人购进的“骨肉相连”产品包装标明配料为“鸡肉、鸭软骨、玉米淀粉、奥尔良腌料等”,但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商品详情页面宣传该产品主料为“猪脆骨”,与实际配料成分明显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餐饮经营信息不实案件。当事人在电商平台页面发布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的宣传内容,以“猪脆骨”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网络餐饮经营中,商品详情页面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信息真实性直接影响消费体验与信任关系。此案的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信息公示规范,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真实准确,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行为,以诚信经营维护网络消费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吉首市某早餐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介绍: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吉首市早餐店两名在岗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工作。经查,当事人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存在食品安全管理漏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反映出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直接关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餐饮经营的基本要求和法律底线。此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人员管理环节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杜绝因从业人员健康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四:吉首市某餐饮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吉首市炒粉店在食品原料采购过程中,未能完整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不到位。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不完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食品原料来源追溯链条不完整,存在无法有效追溯食品安全责任的潜在风险。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障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关键环节,尤其在网络餐饮服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原料安全管控更是不容忽视。此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五:吉首市某商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投诉举报,反映吉首市商行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擂辣椒”涉嫌标签内容虚假。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其经营场所内自行加工生产“擂辣椒(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并通过淘宝定制标签,标签标注生产者名称为“湘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为“吉首市某商行”。经保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该食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无委托关系,涉案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标签信息系当事人自行伪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食品经营“无证生产+虚假标签”双重违法案件。当事人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食品加工,又通过伪造生产商信息、冒用他人厂名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严重破坏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市场秩序。标签信息的真实性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虚假标注导致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无法追溯,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此案的查处,得益于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与跨区域协查机制的联动,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违法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决心,也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资质并确保食品标签信息真实准确。

案例六:吉首市某商行标识标签不规范案

案情介绍:近日,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现场检查中发现,吉首市电子商行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商品标识标签标注不规范的问题。经查,当事人未及时对商品标签信息进行规范整改,存在易误导消费者的标注行为,影响了网络消费环境的公平透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识规范的相关规定。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落实商品标识标签管理要求,存在标注不规范、信息不清晰等问题。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作出消费判断的重要依据,标识不规范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也为食品安全追溯埋下隐患。此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食品经营者,必须高度重视标签标识管理工作,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以合规经营赢得消费者信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网络餐饮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须臾不可松懈。以上案例反映出,部分入网餐饮单位在履行主体责任、抓好日常管理方面仍有差距,合规经营意识有待加强。下阶段,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常态化治理,运用线上数据筛查与线下实地核查联动模式,聚焦平台准入把关与商户依规经营两个重点领域,进一步拧紧责任链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一律坚持严肃处理基调,依法加大惩戒力度,发挥警示震慑效应。与此同时,将拓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覆盖面,推动经营者强化自律、依法从业;优化投诉举报响应机制,引导消费者科学订餐、主动监督。通过凝聚监管力量与社会合力,促进全市网络餐饮行业规范提升,坚决守好食品安全底线,以实际行动保障百姓饮食安心、消费放心。

  • :吉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5日 14: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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