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通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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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南岸区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

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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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   

   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贯彻落实现代化新重庆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大会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推动南岸区、重庆经开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兑付的组织实施由南岸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诚信申请、部分补助、突出重点、科学分配、促进运用”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区内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商标、专利等方面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资助的对象,包括商标、专利权利人。其中,一项专利或商标,有共同专利权人或共同商标注册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或第一商标注册人提出奖励资助申请。

第三章  奖励资助事项和标准

第六条  专利奖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地理标志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注册的权利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试点单位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

第九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立项的单位,分阶段给予资助。其中,项目获得立项给予8万元资助,项目验收通过给予6万元资助,项目成果转化落地给予6万元资助

第十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

对新获得重庆市专利导航项目立项的单位,项目验收通过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5万元,每个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资助

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首次通过“贯标”认证,且拥有有效商标、专利10件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对以商标、专利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贷款时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资助。以上贷款贴息资助,同一企业一年只享受一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资助资金总额每年度不超150万元,当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超出预算时,按照比例进行兑付。

第四章 奖励资助申报、审核、兑付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助资金每年集中申报,南岸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发布通知,明确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审核事项和提交材料,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组织申报,受理、审核后,形成拟奖励资助单位清单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申报、及时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南岸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报南岸区人民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通过审核确定的奖励和资助对象及其核准的奖励和资助金额,由南岸区人民政府、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审批,统一兑现。当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资金超出当年度财政预算时,则按照比例进行兑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奖励对象应信用良好,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违法失信记录。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采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申报资格,终止奖励资助;已经奖励资助的由南岸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奖励资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重庆市颁布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重庆市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有关内容与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新”原则执行;已享受区内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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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senw
  • 本文由 chengsenw 发表于 2026年4月15日 14: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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